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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修訂國防部紡織品采購規定

來源:駐美國經商參處子站 | 發布日期:2006-01-17

      12月19日,美眾(zhong) 院表決(jue) 通過2006財年國防授權會(hui) 議報告,其中接受北卡羅來納州眾(zhong) 議員Robin Hayes的提議,對貝瑞修正案(Berry Amendment)進行了兩(liang) 方麵修訂。首先,如果美國防部與(yu) 外國生產(chan) 商簽訂采購合同,國防部長應於(yu) 7天內(nei) 通知國會(hui) ,並將合同內(nei) 容在FedBizOps.gov網站公布;其次,原來沒有“購買(mai) 美國貨”要求的服裝零配件此次也納入了貝瑞修正案。 

   Hayes當天發布新聞稿稱,對貝瑞修正案的修訂增加了國防部采購紡織品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也有助於(yu) 美國國內(nei) 紡織業(ye) 。 

   貝瑞修正案源自1941年美戰時軍(jun) 品采購的相關(guan) 法案,規定美國防部應盡可能采購百分之百使用美國原料和勞工生產(chan) 的紡織品及服裝。長期以來貝瑞修正案並無強製約束力,2001年Hayes以美軍(jun) 從(cong) 中國進口貝雷帽有損國家安全為(wei) 由,推動國會(hui) 強化了貝瑞修正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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