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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羅斯將紡織和縫紉設備零關(guan) 稅進口規定延長9個(ge) 月

來源:駐白俄羅斯經商參處 | 發布日期:2009-01-21
    2009年1月8日,白俄羅斯總統盧卡申科發布第9號總統令,批準將零關(guan) 稅進口工藝設備規定有效期延長9個(ge) 月,命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原規定有效期至2008年9月30日止)。文件規定,零關(guan) 稅適用於(yu) 單位合同值超過2萬(wan) 美元,2003年後生產(chan) 的設備,列入清單的產(chan) 品有衝(chong) 壓、模壓工具,集中供暖鍋爐,燃氣發生器,渦輪機,冷藏設備用壓縮機,建築起重機,築路設備,紡織和縫紉設備,軋管設備,機床和鐵路車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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