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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公布新紡織品名稱指令

來源:香港貿發網 | 發布日期:2009-02-18
    歐盟近日公布了2008/121/EC號指令,對關(guan) 於(yu) 紡織品名稱的第96/74/EC號指令作出修訂,並列出各類紡織纖維的名稱,以及關(guan) 於(yu) 紡織品標簽內(nei) 容和其他標記的規定。

  第96/74/EC號指令製訂了一套總則,規定生產(chan) 商必須在紡織品標簽列明纖維含量,符合指令規定的產(chan) 品才能在歐盟市場銷售。指令還設立檢查製度,檢驗紡織品的纖維含量是否與(yu) 所提供的資料相符。

  第96/74/EC號指令1996年首次公布,其後經曆數次修訂。2008年,歐洲委員會(hui) 建議修訂第96/74/EC號指令,令條文更加清晰。新指令旨在確保在歐盟市場流通的紡織產(chan) 品,其名稱、纖維成份及標簽內(nei) 容等資料明確和一致。

  新指令包含20項條文,列出關(guan) 於(yu) 紡織品標簽的規定。根據現行指令,所有以重量計含有最少80%紡織纖維的產(chan) 品,包括原材料以及半完工、完工、半製成或製成產(chan) 品,均受監管,必須加上標簽,才能在歐盟市場銷售。

  新指令第4(1)條規定,紡織品須是完全由同一種纖維製成,才能標示為(wei) “100%”、“純”或“全”(或其他類似字眼)。該紡織品可以含有按重量計最多2%的其他纖維,條件是有合理的技術原因,並非在常規情況下人為(wei) 加入。根據第4(2)條,經過梳理程序的紡織品,上述比率可放寬至5%。

  指令第6(1)條表明,紡織品若含有兩(liang) 種或以上纖維,其中一種占總重量至少85%,則該產(chan) 品須按以下任意一種方式標明其成份: 主要纖維的名稱,及在總重量所占的比率;主要纖維的名稱,及“至少85%”的字眼;或產(chan) 品所含各種纖維的比率。

  指令第6(2)條規定,紡織品若含有兩(liang) 種或以上纖維,但沒有一種占總重量達85%,則該產(chan) 品須至少以兩(liang) 種主要纖維的名稱及其重量比率來標明成份,並按比率由大至小列出所有纖維的名稱(可標明或不標明其重量比率)。

  新指令並就標簽的式樣向紡織品生產(chan) 商提供指導信息。例如,生產(chan) 商須確保其商業(ye) 文件清晰列明紡織纖維成份的名稱和資料,向消費者銷售該紡織品時,標簽字體(ti) 必須清晰可讀和統一[第8(2)及(3)條]。新指令又確定,生產(chan) 商向消費者銷售紡織品時,成員國可要求生產(chan) 商在產(chan) 品標簽及標記中使用該國文字[第8(4)條]。

  根據新指令,紡織品標簽規定並不適用於(yu) 某些產(chan) 品,其中包括供出口至第三國的產(chan) 品、在海關(guan) 監管下進入成員國以便轉運的產(chan) 品、從(cong) 第三國進口作內(nei) 部加工的產(chan) 品等。

  指令並包含7份附件,其中包括紡織纖維名稱及說明列表、不受強製標簽約束的例外產(chan) 品清單(例如以紡織物料製造的旅行用品、玩具、旗幟和橫幅)、計算纖維重量比率的協議寬限比率列表等。

  新指令將於(yu) 2009年2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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