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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資訊(09年前)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給我國童裝出口限高
鄰苯二甲酸酯限製
根據《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兒(er) 童玩具和兒(er) 童護理產(chan) 品,從(cong) 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銷售、分銷及進口。可放進兒(er) 童口中、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兒(er) 童產(chan) 品及護理用品,暫時禁止銷售、分銷及進口,直至最終法規頒布為(wei) 止。兒(er) 童玩具是指生產(chan) 商專(zhuan) 為(wei) 供兒(er) 童使用而設計的消費品;兒(er) 童護理產(chan) 品是指生產(chan) 商專(zhuan) 為(wei) 協助3歲或以下兒(er) 童入睡或進食或幫助牙齒發育而設計的消費品。
根據該法第108條,兒(er) 童睡衣和圍嘴(小孩吃飯時用的)屬於(yu) 兒(er) 童護理用品,因此這些產(chan) 品若是為(wei) 3歲或以下幼童而設計的話,則須受鄰苯二甲酸酯禁令約束。
含鉛量限製
從(cong) 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向12歲或以下兒(er) 童出售按重量計含鉛量超過百萬(wan) 分之六百(600ppm)的產(chan) 品。針對兒(er) 童產(chan) 品的百萬(wan) 分之三百(300ppm)含鉛量上限定於(yu) 2009年8月14日生效,並將於(yu) 2011年8月14日降低至百萬(wan) 分之一百(100ppm),除非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認為(wei) 這項標準對某種產(chan) 品或某個(ge) 產(chan) 品類別並不可行。供12歲或以下兒(er) 童穿著的服裝受此限製約束。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在完成對含鉛量一直低於(yu) 規定上限的產(chan) 品的調查前,不會(hui) 對生產(chan) 、進口、分銷、出售或提供若幹類含鉛量超過600ppm的兒(er) 童產(chan) 品(或其零部件)的任何人士提出起訴,除非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獲悉有關(guan) 人士清楚知道該產(chan) 品的含鉛量超出上限,或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職員告知產(chan) 品含鉛量超出上限後仍然繼續生產(chan) 、進口、分銷或出售該產(chan) 品。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定,目前針對家具、玩具及其他兒(er) 童產(chan) 品麵漆的含鉛量標準,須由麵漆非揮發性總重量或幹漆膜重量的0.06%上限,降低至最多0.009%,從(cong) 8月14日起生效。若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認為(wei) 技術上可行,須每5年向下調整一次。附有塗漆圖案的童裝受此限製約束。
兒(er) 童產(chan) 品的追蹤標簽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定,生產(chan) 商須在兒(er) 童產(chan) 品加上印有清晰追蹤資料的永久標簽,以便回收,於(yu) 2009年8月14日生效。追蹤標簽必須載有若幹基本資料,包括產(chan) 品來源、製造日期及關(guan) 於(yu) 製造過程的資料。這項條文的範疇相當廣泛,適用於(yu) 所有兒(er) 童產(chan) 品,包括服裝。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曾對這項規定的實施征詢意見,主要內(nei) 容如下:決(jue) 定兒(er) 童產(chan) 品是否可以加上追蹤標簽時應考慮的條件及情況;生產(chan) 商和私人品牌商采用標準的標簽資料命名方法、樣式及編排方式對生產(chan) 商確定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地點和日期的能力有何影響;生產(chan) 商和私人品牌商采用標準的標簽資料命名方法、樣式及編排方式對消費者識別被回收產(chan) 品的能力有何影響;追蹤資料應該如何以英文或其他語言表示,有關(guan) 資料是否需要用語言表示;以電子可讀方式顯示的追蹤資料,要明確采用哪種電子方式會(hui) 使消費者利益最大化;對於(yu) 私自加上標簽的產(chan) 品,銷售商應采用什麽(me) 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所要求的生產(chan) 商資料。
認證及第三方檢測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定,受監管產(chan) 品(包括服裝)須經過檢測,證明符合若幹標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把這項規定的執行日期延後至2010年2月10日。不過,這項決(jue) 定並沒有延後執行或是修改個(ge) 別產(chan) 品的實際安全標準。委員會(hui) 強調,所有企業(ye) 均須確保其產(chan) 品符合所有適用安全標準和同類規定,包括《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的鉛及鄰苯二甲酸酯規定。
認證條文規定,產(chan) 品製造商須發出證書(shu) ,列明適用於(yu) 該產(chan) 品的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法規及該產(chan) 品符合這些法規。一般來說,認證須以每件產(chan) 品的檢測或合理的檢測程序為(wei) 依據。兒(er) 童產(chan) 品認證須以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的檢測為(wei) 依據。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在2008年11月決(jue) 定豁免海外生產(chan) 商,毋須為(wei) 進口產(chan) 品頒發認證證書(shu) ,隻有美國進口商須頒發這些證書(shu) 。海外生產(chan) 商和私家品牌經營商獲得豁免,其名稱毋須在證書(shu) 上列出。
罰 款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增加違反《消費品安全法》、《易燃紡織品法》及《聯邦有害物質法》的民事罰款,每件違法活動最高罰款10萬(wan) 美元(原為(wei) 5,000美元),以1500萬(wan) 美元為(wei) 上限(原為(wei) 125萬(wan) 美元),8月14日或之前生效。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會(hui) 根據違法的性質、情況、程度和嚴(yan) 重性,決(jue) 定罰款金額。《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定,委員會(hui) 須於(yu) 2009年8月14日前公布法規定案,提供委員會(hui) 對這些罰款因素的解釋。根據《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明知及蓄意的刑事處罰為(wei) 判監5年或罰款,與(yu) 違法活動有關(guan) 的財產(chan) 將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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