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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nei) 資訊(08年前)
紡配跨地區轉讓細則出台
剩餘(yu) 數量小於(yu) 轉出數量的不予辦理手續
商務部10日發布了關(guan) 於(yu) 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跨地區轉讓的相關(guan) 通知。通知要求,轉讓者須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跨地區轉讓申請表和營業(ye) 執照複印件。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後於(yu) 每月1日~10日向商務部外貿司提交申請,並附經營者轉讓申請材料。相關(guan) 電子數據須同時發送至外貿司和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EDI)。
商務部應於(yu) 上報當月20日前將備案結果告知相關(guan)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通知明確規定,受讓經營者須提交營業(ye) 執照複印件和進出口企業(ye) 資格證書(shu) 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經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複印件。在收到商務部批複給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結果後,受讓者才可在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申領《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證》的相關(guan) 手續。
對於(yu) 轉讓者相關(guan) 類別實際剩餘(yu) 數量小於(yu) 轉出數量的,商務部不予辦理跨地區轉讓備案事宜。同時,未按要求提供轉讓申請材料及證明材料,轉讓申請材料與(yu) 相關(guan) 電子數據內(nei) 容和受讓證明材料相關(guan) 內(nei) 容不一致的,也均不具備轉讓備案資格。
對於(yu) 招標部分的配額跨地區轉讓,則按照《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實施細則》的有關(guan) 規定辦理。
有關(guan) 專(zhuan) 家認為(wei) ,在今日“新配額時代”,炒賣配額並非易事。“三證齊全”成了私下炒賣配額的“緊箍咒”。現在,紡企每批出口都必須同時拿出中國海關(guan) 、美國海關(guan) 所開出的單證,外加一個(ge) 原產(chan) 地證明,而且3張單證所示的企業(ye) 名稱、出口價(jia) 格等都必須保持一致。緊箍之下,倒賣配額的操作空間極小,隻能通過公開平台進行調劑,但是本已被抬高的價(jia) 格又進一步加大了調劑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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