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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退稅免稅調整方案出台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 發布日期:2008-03-11
    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出通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原執行的若幹稅收優(you) 惠政策取消後的稅務處理問題。
  
    通知說,外國投資者從(cong) 外商投資企業(ye) 取得的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ye) 增加注冊(ce) 資本,或者作為(wei) 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e) ,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並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注冊(ce) 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及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通知指出,外國企業(ye) 向我國轉讓專(zhuan) 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guan) 批準給予免稅的,在合同有效期內(nei) 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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