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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促進法》獲通過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來源:國際商報 | 發布日期:2008-09-02

    29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循環經濟促進法》。該法將於(yu)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法分總則、基本管理製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七個(ge) 部分。

  總則第一條稱,為(wei) 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法。該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chan) 、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該法規定了幾種違法行為(wei) 可處以5萬(wan) 元人民幣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如礦山企業(ye) 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等。違反該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於(yu) 爭(zheng) 議較大的“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chan) 品實行累進加價(jia) 收費製度”,該法根據實際情況,沒有作出規定。而是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yu) 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jia) 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ge) 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chan)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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