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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開展加工貿易獲政策支持

來源:產(chan) 經網 | 發布日期:2007-08-17

     近兩(liang) 年來,我國紡織品的競爭(zheng) 能力引起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高度關(guan) 注。

  美國、歐盟頻繁使用各種措施,對我紡織品設限;土耳其對我國多類紡織品采取限製措施;巴西、南非多次向我國提出正式磋商請求;秘魯、厄瓜多爾、阿根廷、哥倫(lun) 比亞(ya) 、摩洛哥和突尼斯等國,均對我國紡織品的競爭(zheng) 力表示關(guan) 注。

     從(cong) 長遠發展看,特保措施、反傾(qing) 銷措施、人權、勞工標準、生態標準等非關(guan) 稅壁壘將長期對我國出口產(chan) 品構成威脅。

  此外,近年來國內(nei) 紡織行業(ye) 固定資產(chan) 投資增長迅猛,必將導致國內(nei) 競爭(zheng) 加劇,企業(ye) “走出去”勢在必行。

  據統計,截至2005年年底,我國經核準的境外紡織服裝企業(ye) 有130 家,僅(jin) 占我國對外投資存量的2%,占我國境外加工貿易投資總額的30%。中方投資額的70%是設備、原材料,且大部分是國產(chan) 設備。

  與(yu) 此同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企業(ye) “走出去”,尤其是積極引導和推動紡織企業(ye) 對外投資。

  1999年,國家出台一係列鼓勵企業(ye) 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政策。主要涉及5個(ge) 方麵:投資便利化措施、推動銀行為(wei) 紡織企業(ye) “走出去”優(you) 先提供貸款支持、實物投資享受一般貿易項下的出口退稅、外匯支持以及國家對企業(ye) 在國內(nei) 銀行取得(非優(you) 惠的)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和周轉外匯貸款給予全額貼息,貼息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最長不超過3年。

  其中企業(ye) 受益最大是貸款貼息。享受貼息的企業(ye) 需滿足以下條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有與(yu) 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以及銀行向企業(ye) 付貸款的轉賬憑證,企業(ye) 付息結算清單。央企可直接向商務部、財政部申報,其他企業(ye) 到企業(ye) 注冊(ce) 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申報。

  2005年,財政部、商務部聯合下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zhuan) 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05]255號 )。國家拿出一筆財政資金,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ye) 務,包括境外投資(包括紡織企業(ye) 在境外辦廠),境外農(nong) 、林和漁業(ye) 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台,對外設計谘詢等給予支持。支持方向有三個(ge) :一是給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ye) 前期費用進行直接補助。對紡織企業(ye) 境外投資來說,前期費用是指企業(ye) 在項目所在國注冊(ce) 境外企業(ye) 之前發生的相關(guan) 費用,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費、技術和商務谘詢費,補助費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申請企業(ye) 實際支付費用的50%;二是對企業(ye) 銀行中長期貸款給予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持;三是對企業(ye) 的境外運營費用給予補助。

  2006年,國家決(jue) 定將紡織品出口征稅收入用於(yu) 支持紡織企業(ye) 轉變外貿易增長方式和紡織企業(ye) “走出去”,實現原產(chan) 地多元化。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聯合下發《關(guan) 於(yu) 促進我國紡織行業(ye) 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支持紡織企業(ye) “走出去”相關(guan) 政策的通知》。這筆錢取之於(yu) 紡織,也用之於(yu) 紡織,用以促進紡織企業(ye) “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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