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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環保總局關(guan) 於(yu) 加強出口企業(ye) 環境監管的通知

來源:商務部網站 | 發布日期:2007-10-15

    商綜發[2007]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環保局(廳)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節能減排工作的要求,發揮各類出口企業(ye) 在環境保護方麵的帶動作用,有效控製“兩(liang) 高一資”產(chan) 品出口,加快轉變外貿增長方式,促進貿易平衡,現就推動出口企業(ye) 率先提高環保水平的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出口企業(ye) 環境監管的重要意義(yi)

  從(cong) 總體(ti) 上看,絕大多數出口企業(ye) 能夠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注重環境保護。但是,也有部分企業(ye) 為(wei) 降低出口成本,違法排汙,超標、超總量排汙,非法侵占環境資源。一方麵,加大資源環境壓力,產(chan) 品出口國外而汙染留在國內(nei) ;另一方麵,出口產(chan) 品價(jia) 格不能真實反映社會(hui) 成本,加劇貿易摩擦,助長貿易順差的不合理增長,給中國產(chan) 品的形象造成損害。加強出口企業(ye) 環境監管,促使企業(ye) 嚴(yan) 格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不但是實現節能減排工作目標,全麵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hui) 的要求,也是保護國家環境利益,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的需要。各級商務、環保部門要從(cong) 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hui) 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出口企業(ye) 環境監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實加大工作力度,緊密配合,務求實效。

  二、加大對出口企業(ye) 環境監管力度

  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大對有出口產(chan) 品的排汙企業(ye) ,尤其是“兩(liang) 高一資”企業(ye) 的環境監管力度。一要根據當地實際,集中力量對這類排汙企業(ye) 開展一次專(zhuan) 項環境執法檢查,對於(yu) 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wei) 要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處罰。二要加強對這類企業(ye) 的日常環境監管,按照重點汙染源的監管要求,加大日常巡查和監督性監測頻次,保障其穩定達標排放。三要加強對出口企業(ye) 環境違法案件的管理,在查清企業(ye) 的數量、出口產(chan) 品的品種和數量、產(chan) 生的主要汙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及環境違法行為(wei) 處罰情況的基礎上,建立出口企業(ye) 環境執法檔案管理數據庫,對其環境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和整改實施動態管理。

  三、加強出口管理環節企業(ye) 環保達標審核

  地方環保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查處屬實的環境違法行為(wei) 進行行政處罰並公開,同時責令企業(ye) 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wei) 。地方環保部門定期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通報上述違法違規企業(ye) 的情況,提供相應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並通過省級環保部門上報環保總局,環保總局匯總後通報商務部。

  商務部將環保總局通報的違法違規企業(ye) 名單及相應的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下發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並授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環保部門提供處罰決(jue) 定書(shu) ,暫停受理有關(guan) 企業(ye) 出口業(ye) 務申請,包括: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申請,加工貿易合同或項目審批及出具加工貿易經營狀況及生產(chan) 能力證明,全國性、區域性出口商品交易會(hui) 、博覽會(hui) 參展和攤位申請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該企業(ye) 出口業(ye) 務申請情況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根據《外貿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中止該企業(ye) 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內(nei) 從(cong) 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並將處罰決(jue) 定下發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據此在相應期限內(nei) 中止受理有關(guan) 企業(ye) 出口業(ye) 務申請。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ye) 改正違法違規行為(wei) 並通過環保部門驗收後,環保部門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通報。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通報後,恢複受理未被禁止從(cong) 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企業(ye) 的出口業(ye) 務申請。

  申請人以外貿代理方式出口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出口業(ye) 務申請時應審查出口貨物來源證明(生產(chan) 企業(ye) 出具的發票),如申請人所代理出口的貨物係上述環保違法企業(ye) 生產(chan) 的,亦按照上述辦法暫停受理相關(guan) 申請。

  各級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發證機關(guan) 發放出口配額和許可證時,如發現申領企業(ye) (以外貿代理方式出口的審查貨物生產(chan) 企業(ye) 出具的發票)為(wei) 環保違法企業(ye) 的,不予發證,並將有關(guan) 情況通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

  四、開展企業(ye) 環境監督員製度試點

  冶金、化工、水泥、紡織、輕工等行業(ye) 順差規模大、增長快,環境問題突出,可率先在這些行業(ye) 推行企業(ye) 環境監督員製度。企業(ye) 要設立環境管理機構、指派專(zhuan) 門人員擔任環境監督員,檢查記錄企業(ye) 環境運行指標,定期向當地商務、環保部門報告並隨時準備接受檢查和抽查,定期向社會(hui) 發布企業(ye) 環境運行情況報告,接受社會(hui) 輿論監督。

  五、加強對出口企業(ye)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chuan) 與(yu) 培訓

  各地商務、環保部門要廣泛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chuan) 教育,充分調動公眾(zhong) 參與(yu) 環境監管的積極性,發揮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等中介組織在規範企業(ye) 環境行為(wei) 方麵的重要作用。要組織環保優(you) 秀出口企業(ye) 經驗交流,加大輿論宣傳(chuan) 力度,適時推出一批在環境保護方麵表現優(you) 秀的企業(ye) ,曝光一批違法違規排放、汙染嚴(yan) 重的企業(ye) 。要聯合製定對出口企業(ye) 的環境保護培訓方案,定期組織對本地區出口企業(ye) 及其負責人環境守法的專(zhuan) 項培訓,切實增強出口企業(ye) 守法意識,不斷提高履行環境保護義(yi) 務的能力。

  六、加強部門協作

  省(市)、地(市)兩(liang) 級商務、環保部門要成立聯合工作小組,指定專(zhuan) 門機構負責協調解決(jue) 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商務和環保部門的信息共享機製。商務部門審核會(hui) 對環境保護帶來重大影響行業(ye) 的企業(ye) 出口業(ye) 務申請時,應主動征詢環保部門的意見,環保部門要在兩(liang) 周內(nei) 予以回複。環保部門要定期將查處違法違規的情況通報商務部門,作為(wei) 商務部門受理企業(ye) 業(ye) 務申請時的審核依據(企業(ye) 無需向商務部門提供環保達標證明)。環保部門認為(wei) 應當依法采取綜合手段予以處罰的,應將有關(guan) 案件材料通報商務部門,商務部門根據有關(guan) 規定及時予以處理,並在兩(liang) 周內(nei) 將有關(guan) 處理結果反饋環保部門。

  各地商務、環保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密切配合,抓緊製定聯合工作小組工作規劃和落實方案,並於(yu) 2007年10月底前上報商務部和環保總局。

  聯係人:

  商務部 綜合司陳廣龍

  聯係電話:65197260

  環保總局 環境監察局閻景軍(jun)   

  聯係電話:665564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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