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hui) 直通車
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答問
三大舉(ju) 措力促貿易便利化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guan) 負責人就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答記者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13日發布《關(guan) 於(yu) 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服務貿易售付匯及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購匯等三項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新華社記者專(zhuan) 門就此采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guan) 負責人。
問:此次調整三項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主要是出於(yu) 什麽(me) 考慮?
答:近年來,為(wei) 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們(men) 遵循經常項目可兌(dui) 換原則,努力推進貿易便利化,不斷完善管理,逐步理順外匯供求關(guan) 係,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包括:逐步統一中外資企業(ye) 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數次提高賬戶限額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期限;根據服務貿易發展特點,簡化服務貿易購付匯憑證和手續;逐步提高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購匯指導性限額,持外幣信用卡在境外透支消費回國後可如數購匯償(chang) 還,等等。上述政策的不斷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境內(nei) 機構和個(ge) 人經常項下外匯持有和使用的需求,便利了對外貿易和人員往來。但是,與(yu) 涉外經濟的發展需要相比,還存在一些製度性約束和不便利之處。對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決(jue) 定進一步改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問:這次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調整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此次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調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麵內(nei) 容:一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除開立首個(ge) 賬戶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外,企業(ye) 開立、變更和關(guan) 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銀行按外匯管理要求和商業(ye) 慣例直接辦理並向外匯局備案,無需經外匯局審批。二是調整賬戶限額核定辦法,提高限額水平。過去限額的核定僅(jin) 以境內(nei) 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為(wei) 依據,新的核定方法綜合考慮收入和支出結構,由以前按收入的50%或80%核定,統一調整為(wei) 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yu)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對於(yu) 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且需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nei) 機構,其初始限額由不超過等值20萬(wan) 美元調整為(wei) 50萬(wan) 美元。三是允許有進口支付需求的企業(ye) 提前購匯存入外匯賬戶,更加便利進口企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用匯安排。
目前,企業(ye) 可保留外匯的數額已基本滿足持匯用匯需求,限額已不構成對企業(ye) 進出口活動的限製。之所以繼續保留賬戶限額,是考慮到我國現階段市場發育尚待完善,市場化的調控手段尚需加強,金融體(ti) 係還比較脆弱,市場的微觀基礎也還需健全。保留限額管理手段,可根據形勢變化和實際需要主動進行調整,促進改革的穩步有序推進及國家經濟金融的穩定。
問:進一步簡化服務貿易外匯手續體(ti) 現在哪些方麵?
答:此次對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核心,是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放寬服務貿易售付匯審核權限。主要內(nei) 容包括以下三個(ge) 方麵:一是境內(nei) 機構辦理等值5萬(wan) 美元以下、個(ge) 人辦理等值5千美元以下服務貿易購付匯手續時,可不再提交相關(guan) 稅務憑證,憑合同或發票即可辦理;二是將以往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局按5萬(wan) 美元以下、5至50萬(wan) 美元、50萬(wan) 美元以上分三檔審核,調整為(wei) 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按10萬(wan) 美元以下、10萬(wan) 美元以上兩(liang) 檔審核,外匯局不再負責具體(ti) 審核;三是允許國際海運企業(ye) 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guan) 費用,不再對其購匯行為(wei) 進行限製。以前,貨主必須委托運輸代理企業(ye) 代其對外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guan) 費用,政策調整後,貨主可根據業(ye) 務需要直接對外支付海運運費及相關(guan) 費用。
問:這次對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購匯管理的改革力度較大,其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首先,是將過去按出國時間長短分別核定不同數額的供匯,統一調整為(wei) 確定一個(ge) 公曆年度內(nei) 的購匯總額,目前這一總額定為(wei) 2萬(wan) 美元;其次,年度總額內(nei) 購匯的手續大大簡化,從(cong) 需提供各種真實憑證簡化為(wei) 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並向銀行申報用途後即可購買(mai) ;第三,對於(yu) 超過年度總額的用匯需求,隻要提供了真實需求憑證,經銀行審核後仍可按實際需要購買(mai) ;第四,取消對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購匯核銷管理。
問:此次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三項政策調整力度較大,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時加強對風險的防範?
答:此次政策調整在放寬管理、簡化手續、促進便利的同時,對加強監管與(yu) 監測、強化統計預警分析提出了明確要求,並且在政策設計時也充分考慮控製風險的要求。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非現場監管與(yu) 監測。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係統”和“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購匯管理信息係統”,及時、準確地采集有關(guan) 外匯賬戶和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購匯的詳細信息,對之實施監測,加強預警。
二是為(wei) 防範和控製風險留有手段。如可根據涉外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國際收支形勢,適時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和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購匯年度總額,個(ge) 人購匯應由本人或委托其直係親(qin) 屬辦理,所購外匯匯出或攜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仍按外匯管理有關(guan) 規定辦理。
三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查處力度,打擊投機活動和洗錢等犯罪行為(wei) 。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