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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對華絲(si) 綢反傾(qing) 銷案初裁出台
否定中國企業(ye) 的市場經濟地位申請;確定了中國企業(ye) 的傾(qing) 銷幅度
經過近一年的訴訟,深受國內(nei) 紡織界關(guan) 注的印度對華絲(si) 綢產(chan) 品反傾(qing) 銷案有了初步結果。
4月27日,印度反傾(qing) 銷調查局作出初裁,否定了中國企業(ye) 的市場經濟地位申請,確定五家被抽樣企業(ye) 的傾(qing) 銷幅度在57.42%-115.74%之間,22家未抽樣企業(ye) 的加權平均傾(qing) 銷幅度為(wei) 107.91%。同時決(jue) 定采用最低限價(jia) 的方式征收反傾(qing) 銷稅。
去年5月18日,印度調查機關(guan) 應國內(nei) 產(chan) 業(ye) 中央絲(si) 綢局的申請(另有五家協會(hui) 的支持),提起反傾(qing) 銷調查,決(jue) 定對原產(chan) 於(yu) 自中國的每米克重在20克-100 克的綢緞產(chan) 品進行反傾(qing) 銷調查。傾(qing) 銷的調查期為(wei) 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則為(wei) 2000年4月1日至2004 年9月30日。
此案受到業(ye) 界普遍關(guan) 注,當時正值中美、中歐紡織品爭(zheng) 端,而該案涉及金額達1.8億(yi) 美元,為(wei) 印度對華反傾(qing) 銷案中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同時,坊間傳(chuan) 出中國企業(ye) 為(wei) 迎合印度進口商不惜低開發票的說法,此後紡織行業(ye) 掀起了規範出口秩序的自律行動。2006年1月,商務部頒布《低開出口發票行為(wei) 處罰暫行辦法》。
立案後,浙江凱喜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業(ye) 被抽樣;包括重慶宏美達在內(nei) 的12 家未被抽樣企業(ye) 以回答市場經濟問卷的方式申請區別稅率。針對印度原告的申訴,中方要求印度提出更多的數據,並申請市場經濟地位。但是印度調查機關(guan) 對於(yu) 大部分要求駁回,並否決(jue) 了中國企業(ye) 的市場經濟地位申請。
印方給出最低限價(jia) 方式,是指將中國出口產(chan) 品的到岸價(jia) 低於(yu) 最低限價(jia) 的數額,作為(wei) 臨(lin) 時反傾(qing) 銷稅進行征收。中方企業(ye) 的代理律師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楊晨律師表示,最低限價(jia) 和反傾(qing) 銷稅都需要根據傾(qing) 銷幅度判斷,同時考慮損害幅度。印度調查機構在傾(qing) 銷幅度範圍內(nei) 行使自由裁量權。他表示,此次裁決(jue) 盡管傾(qing) 銷幅度頗高,但是損害幅度低於(yu) 傾(qing) 銷幅度。
楊晨認為(wei) ,盡管最低限價(jia) 高於(yu) 調查期內(nei) 的絲(si) 綢行業(ye) 市場價(jia) 格,但鑒於(yu) 當前絲(si) 綢出口價(jia) 格已經上浮,所以,該限價(jia) 對於(yu) 目前大部分企業(ye) 來說依然可以繼續出口。但他同時提醒,目前中國絲(si) 綢出口價(jia) 格處於(yu) 近年來價(jia) 格較高的時期,如果仲裁維持初裁結果,在蠶繭豐(feng) 收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國際市場價(jia) 格下滑時,該最低限價(jia) 會(hui) 導致中國部分絲(si) 綢出口企業(ye) 對印度出口麵臨(lin) 困難。
此次代表紡織品進口商會(hui) 的北京小耘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張毅也認為(wei) ,印方裁定的傾(qing) 銷幅度過高。他還表示,由於(yu) 對不同的產(chan) 品,印方給出了不同的最低限價(jia) ,需要等企業(ye) 仔細評估後才能夠清楚其影響。
但此次初裁並非最終結果。楊晨表示,理論上終裁需要在初裁180天內(nei) 做出,而且期間可能會(hui) 對中國企業(ye) 進行核查。他表示,此次初裁並未提及低開發票事項,但如果核查則有可能涉及。“不過我們(men) 目前並沒有接到核查的正式通知。”
張毅介紹,國內(nei) 相關(guan) 企業(ye) 目前正在著手評估初裁的影響,同時準備開會(hui) 討論下一步的對策。“我們(men) 想搞一個(ge) 價(jia) 格承諾。提出一個(ge) 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jia) 格,使大多數企業(ye) 未來都能夠繼續出口。”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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