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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製定《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調查和處罰規定(暫行)》(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為(wei) 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企業(ye) 的合法權益,防止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商務部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了《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調查和處罰規定(暫行)》(修訂草案)。
為(wei) 充分聽取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意見,現將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請您就辦法草案中的相關(guan) 規定提出具體(ti) 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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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調查和處罰規定(暫行)(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的提出
第三章 立案
第四章 調查
第五章 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的認定
第六章 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認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企業(ye) 的合法權益,防止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務部負責對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進行調查和處罰。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商務部的授權,對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進行調查。
第三條 各進出口商會(hui) 應充分發揮在規範對外貿易秩序中的協調和自律作用,根據產(chan) 品出口情況,製定會(hui) 員企業(ye) 的出口自律規則,防止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的發生。
企業(ye) 不遵守行業(ye) 出口自律規則,出現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情形的,進出口商會(hui) 可依照本規定向商務部提出調查申請。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的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是指被調查人在調查期內(nei) ,被調查產(chan) 品以低於(yu) 該產(chan) 品單位平均生產(chan) 成本與(yu) 平均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總和的價(jia) 格對外出口的行為(wei) 。
經調查,低價(jia) 出口價(jia) 格平均水平低於(yu) 調查期內(nei) 產(chan) 品加權平均成本的差額小於(yu) 2%的,不認定為(wei) 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
被調查產(chan) 品的出口價(jia) 格是指調查期內(nei) 被調查企業(ye) 向中國海關(guan) 報關(guan) 申報單據中載明的被調查產(chan) 品的出口銷售價(jia) 格。
被調查產(chan) 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生產(chan) 、製造或加工、裝配,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chan) 地條例》的規定,原產(chan) 地為(wei) 中國的出口產(chan) 品。
第五條 商務部應根據本規定對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和因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wei) 進行處罰。
第六條 被調查人有合法證據證明自己的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係因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因技術進步產(chan) 品升級換代而降低舊產(chan) 品出口價(jia) 格等原因發生,並未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商務部可不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章 申請的提出
第七條 中國境內(nei)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規定,就中國境內(nei) 生產(chan) 和出口同類產(chan) 品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被申請人)可能存在的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向商務部提出調查申請。
第八條 調查申請應以書(shu) 麵形式提出,應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及相關(guan) 情況;
(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及相關(guan) 情況;
(三) 被申請人可能存在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情形產(chan) 品的完整說明,包括名稱、特性及其標準;
(四)對國內(nei) 同類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數量和基本成本的說明;
(五)主張被申請人存在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的初步證據和事實;
(六)被申請人的出口行為(wei) 對申請人或行業(ye) 的出口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事實的初步證據或材料;
(七)申請人認為(wei) 需要說明的其他內(nei) 容。
申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材料的,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可以在商務部作出立案決(jue) 定之前撤回申請。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條 商務部收到調查申請後,應進行初步審查。商務部可就調查申請征詢有關(guan) 進出口商會(hui) 、行業(ye) 協會(hui) 的意見。
第十一條 進行初步審查時,商務部可要求被申請人提交有關(guan) 證明其不存在被指控的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的基本證據或材料。
商務部認為(wei) 申請人證據不足的,可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限提供補充證據或材料。除有正當理由外,申請人未按時提供的,商務部可作出不予立案的決(jue) 定。
第十二條 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本規定第二章的規定,並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情形,商務部應決(jue) 定立案調查。
第十三條 商務部應在收到申請人調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nei) ,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jue) 定。
商務部決(jue) 定立案後,應發布公告並將立案決(jue) 定書(shu) 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並可通知有關(guan) 利害關(guan) 係方。
第十四條 立案公告發布之日為(wei) 調查立案日。
第十五條 立案後,如有利害關(guan) 係方申請加入調查的,商務部可對其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決(jue) 定。
第十六條 商務部在以下情況可作出不予立案的決(jue) 定: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shu) 所描述的情況與(yu) 事實明顯不符;
(二)申請材料不完整、基礎證據材料不充分、未在商務部規定的時限內(nei) 提供補充材料的;
(三)申請人所指控的行為(wei) 或做法明顯不屬於(yu) 本規定第四條所指的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
(四)商務部認為(wei) 不應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商務部決(jue) 定不予立案的,應在不予立案決(jue) 定書(shu) 中說明理由,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 商務部認為(wei) 確有必要,對可能存在的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可自行立案進行調查。
作出立案決(jue) 定後,應將立案決(jue) 定書(shu) 送達被調查人,並通知有關(guan) 進出口商會(hui) 和其他利害關(guan) 係方。
第四章 調查
第十九條 立案後,商務部將向被調查人、申請人發放調查問卷。有關(guan) 當事方應自接到調查問卷30日內(nei) 遞交填寫(xie) 完畢的問卷。
調查中,商務部有權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guan) 證明本企業(ye) 被調查產(chan) 品在調查期內(nei) 的生產(chan) 成本、企業(ye) 銷售和出口環節的基本財務文件和其他材料,以最終確定被調查人是否存在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
被調查人不予配合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調查問卷的答複的、拒絕提供財務文件和其他材料的,商務部有權根據可獲得的信息和數據認定其出口行為(wei) 是否存在不正當低價(jia) 的情形。
第二十條 商務部根據調查的需要,有權向其他利害關(guan) 係方發放問卷並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財務文件和其他證明材料。有關(guan) 利害關(guan) 係方應給予配合。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guan) 係方認為(wei) 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後將產(chan) 生嚴(yan) 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商務部認為(wei) 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對利害關(guan) 係方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guan) 係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guan) 係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審核被調查產(chan) 品成本和出口情形的調查期為(wei) 調查立案之日前不少於(yu) 1年的期限。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商務部可以決(jue) 定中止調查:
(一)申請人請求中止調查且符合公共利益的;
(二)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改變其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的;
(三)商務部認為(wei) 可以中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作出決(jue) 定後,商務部應將中止調查決(jue) 定書(shu) 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有關(guan) 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調查中止後重新出現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的,原申請人重新指控並申請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恢複調查。
商務部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決(jue) 定中止調查的,在該情形消除後,也可以恢複調查。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商務部可以終止調查並發布公告:
(一)申請人在調查中不提供必要的配合的;
(二)商務部認為(wei) 可以終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在立案後150日內(nei) 應召開聽證會(hui) 。
參加聽證會(hui) 時,申請人、被調查人和其他利害關(guan) 係方有權提交書(shu) 麵意見並對其他方的意見進行評論。
第五章 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的認定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對被申請人遞交的問卷、提交的相應的材料數據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hui) 計法》、《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企業(ye) 財務通則》等會(hui) 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hui) 計製度等進行審核,並有權進行實地調查以進一步查證核實相關(guan) 數據資料的真實性。
第二十八條 商務部可委托有關(guan)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進出口商會(hui) 對調查中的某些調查事項進行工作,並審核受托部門的調查結果。
進出口商會(hui) 係申請人的,商務部不得委托其進行調查。
第二十九條 通過調查,商務部應認定被調查人是否存在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
第三十條 商務部應自立案決(jue) 定發布之日起270日內(nei) 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90日。
第六章 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認定
第三十一條 商務部應對被調查人的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是否存在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情況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可委托進出口商會(hui) 、行業(ye) 協會(hui) 對被調查人的行為(wei) 是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進行調查,並審核受托部門的調查結果。
進出口商會(hui) 係申請人的,商務部不得委托其進行調查。
第三十三條 審查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是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應考慮但不限於(yu) 下列因素:對被調查產(chan) 品出口競爭(zheng) 秩序的影響、同類產(chan) 品對某一市場出口的價(jia) 格下降情況、出口數量變動情況、是否實質性損害其他同類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和/或出口企業(ye) 的利益、國內(nei) 其他企業(ye) 出口利潤下降或受影響情況、國內(nei) 其他企業(ye) 同一目標市場的份額下降情況、國內(nei) 其他企業(ye) 庫存數量增加情形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對被調查人作出處罰時,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進行處罰時,可單處或並處以下處罰:
(一)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
(二)對被調查人處以3萬(wan) 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三)禁止被調查人的被調查產(chan) 品自決(jue) 定公告之日起不超過12個(ge) 月的出口;
(四)對被調查人的法定代表人處以3萬(wan) 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可以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wei) 公告辦法》的規定,發布被調查人存在不正當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的公告,並將有關(guan) 處罰決(jue) 定通知海關(guan) 、稅務、檢驗檢疫、外匯、工商、公安等機關(guan) 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以及有關(guan)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貿促會(hui) 地方分會(hui) 以及行業(ye) 中介組織、商業(ye) 銀行、進出口銀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單位。
第三十七條 被調查人對商務部的處罰決(jue) 定不服的,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向商務部行政複議委員會(hui) 申請複議;也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原處罰決(jue) 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 商務部的調查人員違反本規定和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義(yi) 務的,應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6年3月20日公布的《關(guan) 於(yu) 處罰低價(jia) 出口行為(wei) 的暫行規定》廢止。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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