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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調整出口退稅和加工貿易稅收政策

來源:財政部新聞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6-09-15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5部委聯合發出通知,調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這次出口退稅和加工貿易稅收政策調整屬結構性調整,是國務院今年實施宏觀調控政策采取的綜合措施之一,有利於(yu) 進一步優(you) 化產(chan) 業(ye) 結構,促進外貿轉變增長方式,推動進出口貿易均衡發展。

  《通知》提出,一是對進出口稅則第25章除鹽、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屬類礦產(chan) 品,煤炭,天然氣,石蠟,瀝青,矽,砷,石料材,有色金屬及廢料等金屬陶瓷;25種農(nong) 藥及中間體(ti) ,部分成品革,鉛酸蓄電池,氧化汞電池等;細山羊毛、木炭、枕木、軟木製品、部分木材初級製品等,取消出口退稅政策。二是將142個(ge) 稅號的鋼材出口退稅率由11%降至8%;將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稅率分別由13%降至8%和11%;將部分有色金屬材料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5%、8%和11%;將紡織品、家俱、塑料、打火機、個(ge) 別木材製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11%;將非機械驅動車(手推車)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稅率由17%降到13%。三是將有重大技術裝備、部分IT產(chan) 品和生物醫藥產(chan) 品以及部分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chan) 品等,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農(nong) 產(chan) 品為(wei) 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稅率由5%或11%提高到13%。

  《通知》明確,將以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以及這次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商品進口一律征收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稅。

  《通知》要求,新的政策自2006年9月15日起執行。對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經簽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報關(guan) 出口的上述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出口企業(ye) 可以選擇繼續按調整之前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但是出口企業(ye) 必須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guan) 登記備案,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後報關(guan) 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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