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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9月15日調整出口退稅政策-紡織品退稅率降至11%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五部門9月14日聯合發出通知,自9月15日起,我國將調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其中紡織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11%。這是繼2003年紡織品出口退稅率從(cong) 17%下調4個(ge) 百分點後的再次下調。
財政部新聞辦公室14日表示,這次出口退稅和加工貿易稅收政策調整屬結構性調整,是國務院今年實施宏觀調控政策采取的綜合措施之一,有利於(yu) 進一步優(you) 化產(chan) 業(ye) 結構,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推動進出口貿易均衡發展。
根據《通知》,我國將取消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涉及商品包括細山羊毛等。此外,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將降低,其中紡織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11%。
中國紡織工業(ye) 協會(hui) 新聞發言人孫淮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近一兩(liang) 年來,人民幣升值、出口配額分配等諸多因素對中國紡織品出口產(chan) 生了一定影響,此次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的再次下調,對於(yu) 平均利潤率僅(jin) 為(wei) 3%的紡織行業(ye) 來說,其贏利能力的確麵臨(lin) 壓力,一些紡織企業(ye) 的出口業(ye) 務也會(hui) 受到一定影響。為(wei) 此,紡織企業(ye) 要積極麵對現實,通過進一步自主創新、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產(chan) 品附加值,拓展更大的利潤空間。
《通知》還明確,將以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以及這次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商品進口一律征收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稅。對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經簽訂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報關(guan) 出口的上述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出口企業(ye) 可以選擇繼續按調整之前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但出口企業(ye) 必須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guan) 登記備案,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後報關(guan) 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此次調整也將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包括將重大技術裝備、部分IT產(chan) 品和生物醫藥產(chan) 品以及部分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chan) 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將部分以農(nong) 產(chan) 品為(wei) 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稅率由5%或11%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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