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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出口企業(ye) 需獨立應對反吸收調查

來源:中國企業(ye) 報 | 發布日期:2007-01-15

      近日,歐盟委員會(hui) 正式發布公告,開始對我國出口的化纖布發起反吸收調查。反吸收調查是反傾(qing) 銷的“後置”行為(wei) ,審查的重點是涉案產(chan) 品的價(jia) 格,涉案企業(ye) 已開始積極應對。

  據介紹,這次歐盟對我國化纖布的反吸收調查是建立在2005年反傾(qing) 銷案基礎上的,“類似於(yu) 反傾(qing) 銷複審,但又不同於(yu) 反傾(qing) 銷複審”。

  作為(wei) 紡織品大國,我國在歐洲市場一直占據重要地位,本次反吸收調查無疑會(hui) 給我國化纖布的出口帶來影響。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hui) 副會(hui) 長曹新宇表示,如果此次歐盟委員會(hui) 經調查認定存在“吸收”行為(wei) ,征收的高額反吸收稅肯定會(hui) 繼續“封殺”我國紡織品企業(ye) 的出口機會(hui) 。

  據悉,此次被反吸收調查共涉及全國1300多家企業(ye) ,涉案的化纖布有8個(ge) 稅號,包括染色和印花聚酯長纖麵料,聚酯長纖麵料主要用於(yu) 製作西服裏襯、睡衣、女式內(nei) 衣、運動衣、工作服及外套等服裝產(chan) 品。

  曹新宇介紹,在2005年征收反傾(qing) 銷稅後,我國化纖布的出口數額就受到影響,在歐盟市場的占有率從(cong) 第1位下滑到第6位。此次歐盟再次發起反吸收調查,其後果可能是在目前的反傾(qing) 銷稅基礎上再加征新的高額反吸收稅,無疑會(hui) 令我國化纖布出口“雪上加霜”。

  WTO反傾(qing) 銷協議中並沒有規定反吸收的內(nei) 容,但歐盟規定了反吸收製度。根據歐盟反傾(qing) 銷條例規定,作出反傾(qing) 銷終裁決(jue) 定後,反傾(qing) 銷程序進入5年的征稅期,其間如果發現反傾(qing) 銷措施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可以發起反吸收調查。

  如何應對此次反吸收調查,是中國紡織品出口企業(ye) 最關(guan) 心的問題。對此,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王雪華律師表示,涉案企業(ye) 一定要積極應訴。由於(yu) 反吸收調查時,調查方隻看涉案產(chan) 品出口價(jia) 格是否下降,不會(hui) 主動考慮產(chan) 品實際價(jia) 值是否降低,因此,企業(ye) 必須主動提出產(chan) 品實際價(jia) 值降低導致出口價(jia) 格下降的有力證據。

  據紡織品商會(hui) 有關(guan) 人士介紹,由於(yu) 反吸收調查不考慮損失和共同體(ti) 利益,不涉及產(chan) 業(ye) 損害。因此,紡織品商會(hui) 不會(hui) 再統一代表企業(ye) 應對,企業(ye) 是完全的應訴主體(ti) ,目前各涉案企業(ye) 都在積極準備應對,尤其是在反傾(qing) 銷案中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26家勝訴企業(ye) ,因為(wei) 這對於(yu) 他們(men) 保住反傾(qing) 銷案取得的成果意義(yi) 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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