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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07年第44號 公布《加工貿易限製類商品目錄》
【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
【發布文號】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07年第44號
【發布日期】2007-07-23
【實施日期】2007-08-23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加工貿易限製類商品目錄予以公布,並就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執行。
二、對開展限製類商品加工貿易業(ye) 務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實轉”管理,即企業(ye) 開展限製類商品加工貿易,在合同備案時,須繳納台賬保證金;企業(ye) 在規定期限內(nei) 加工成品出口並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後,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
企業(ye) 按照海關(guan) 管理類別繳納台賬保證金。A類和B類企業(ye) 繳納50%的保證金;C類企業(ye) 繳納按全部保稅進口料件應繳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100%計征保證金。
A、B類企業(ye) 應繳納台賬保證金計征方法如下:
(一)限製進口類商品
應繳納台賬保證金=全部限製類進口商品應繳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50%
(二)限製出口類商品
應繳納台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限製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綜合稅率×50%
(三)當進口料件為(wei) 限製進口類商品,且加工製成品為(wei) 限製出口類商品時,隻按限製進口類商品計征台賬保證金,計征方法同第(一)項。
經營企業(ye) 及其加工企業(ye) 同時屬中西部地區的,開展限製類商品加工貿易業(ye) 務,A類和 B類企業(ye) 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空轉”管理,C類企業(ye) 實行台賬100%實轉管理。
三、企業(ye) 在申請加工貿易業(ye) 務時,除對限製類商品在申請資料中予以標注外,還需申請限製類商品深加工結轉業(ye) 務的相關(guan) 情況。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加工貿易業(ye) 務時,應在批準文件中對限製類商品和深加工結轉業(ye) 務予以標注,海關(guan) 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予以備案,並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征台賬保證金。
聯網監管企業(ye) 開展限製類商品加工貿易業(ye) 務,也按本條規定進行管理。
四、開展本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貿易業(ye) 務的過渡管理措施。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並按規定持齊全的材料向海關(guan) 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ye) 務,以合同為(wei) 單元管理的,仍按原規定管理;以企業(ye) 為(wei) 單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
上述業(ye) 務除涉及限製類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或有效期不允許變更外,其他項目均允許變更。對增加限製類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以及辦理延期的加工貿易業(ye) 務,企業(ye) 須按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和備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但未向海關(guan) 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ye) 務批準證》自動失效。企業(ye) 須向商務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海關(guan) 按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予以備案。
五、對2007年7月23 日前未獲得外貿權的東(dong) 部地區企業(ye) ,不予受理其開展限製類商品加工貿易業(ye) 務申請。
但此前已承接過加工貿易委托加工業(ye) 務、且不具有外貿權的東(dong) 部地區生產(chan) 企業(ye) ,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轉型為(wei) 具有外貿權的企業(ye) ,以及因企業(ye) 改製、重組而發生更名但股權和法人代表未發生變化的企業(ye) ,不受本條規定限製。
六、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區是指除東(dong) 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dong) 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dong) 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dong) 省。
七、經營企業(ye) 應如實申報加工貿易業(ye) 務。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發現企業(ye) 未如實申報限製類商品名稱及商品編碼時,將不予審批其加工貿易業(ye) 務。海關(guan) 在備案過程中發現企業(ye) 未如實申報限製類商品名稱及商品編碼時,將不予備案。
八、本公告不適用於(yu) 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以及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外以深加工結轉方式在國內(nei) 轉入限製進口類商品和轉出限製出口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ye) 務。
九、在相關(guan) 主管部門信息化係統調整前,由海關(guan) 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簡易計征台賬保證金的方法征收台賬保證金。
十、此前有關(guan) 規定與(yu) 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wei) 準。
附件:1、新增加工貿易限製類商品目錄
2、2007年之前已發布的加工貿易限製類商品目錄
商 務 部
海 關(guan) 總 署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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