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hui) 直通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解讀
海關(guan) 總署令第9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來,對規範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為(wei) 了適應加工貿易發展形勢和海關(guan) 監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關(guan) 總署2007年以155號總署令的形式公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與(yu) “96號令”相比,新《辦法》主要從(cong) 9個(ge) 方麵進行了修改完善:
規範了單耗管理的有關(guan) 定義(yi) 和術語;
強調了“如實申報,據實核銷”的單耗管理原則;
明確了單耗標準以公告形式對外公布;
明確了單耗標準的執行要求;
規範了企業(ye) 單耗申報程序、要求,規定了企業(ye) 的權利和義(yi) 務;
完善了海關(guan) 單耗審核、質疑程序和方法,審核的權利和義(yi) 務;
增加了單耗複核的技術救濟途徑;
取消了要求企業(ye) 建立單耗資料庫的規定,減輕了企業(ye) 負擔;
取消了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程序性審批的規定。
一、單耗管理的原則和標準執行的關(guan) 係
《辦法》規定:“單耗管理應當遵循如實申報、據實核銷的原則。”這是單耗管理的總原則,即加工貿易企業(ye) 必須如實申報本企業(ye) 生產(chan) 成品的實際單耗,海關(guan) 則根據企業(ye) 申報或海關(guan) 核定的單耗進行核銷。
對於(yu) 有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商品,企業(ye) 也要如實申報單耗,如果加工貿易企業(ye) 申報的單耗在單耗標準內(nei) 的,海關(guan) 按照企業(ye) 申報實際單耗對耗用保稅料件進行核銷;申報單位成品保稅料件的耗用量(單耗×保稅料件比例)超出標準限值的,海關(guan) 按照單耗標準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超出部分,不予保稅,企業(ye) 可以通過一般貿易進口、國內(nei) 采購部分料件等方式開展加工貿易。通過標準的剛性管理,能夠引導企業(ye) 提高技術水平、促進產(chan) 業(ye) 升級,保障企業(ye) 間的公平競爭(zheng) 。
二、理解單耗“備案”和“申報”
備案單耗是企業(ye) 在進行加工貿易備案時,根據合同、生產(chan) 計劃或經驗進行單耗數據的備案,反映備案料件和成品數量關(guan) 係的合理性,便於(yu) 海關(guan) 控製保稅料件進口的合理數量。備案單耗具有一定的計劃性。
申報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ye) 向海關(guan) 報告的單耗,是加工企業(ye) 根據加工生產(chan) 實際向海關(guan) 申報的單耗,這一單耗數據應該真實、準確,也是海關(guan) 對企業(ye) 單耗申報進行審核、處理的重要數據。
一般情況下,大多數企業(ye) 是守法的,企業(ye) 申報的是實際單耗,符合規定的海關(guan) 要接受申報;有疑問的,海關(guan) 與(yu) 企業(ye) 通過質疑和磋商,認定單耗;質疑和磋商還不能確定單耗的,通過實際核定確定單耗;從(cong) 而保證了單耗管理的規範、公平和公正。
通過核查,海關(guan) 有證據證明企業(ye) 申報不實或偽(wei) 報的,企業(ye) 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企業(ye) 何時進行單耗申報
企業(ye) 應在備案時明確申報單耗的環節。《辦法》規定申報單耗原則是“加工貿易企業(ye) 應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nei) 銷前如實向海關(guan) 申報單耗”。對於(yu) 在備案環節能夠確定單耗的,備案和申報可同時進行。
為(wei) 了適應加工貿易企業(ye) “全球營銷、快速交貨、產(chan) 品個(ge) 性化、生產(chan) 零庫存” 的形勢以及海關(guan) 監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對於(yu) 產(chan) 品和原料的規格品種多、對應關(guan) 係複雜,同時摻雜非保稅料件和內(nei) 銷產(chan) 品,加工生產(chan) 的環節多、鏈條長,單耗關(guan) 係複雜、數量大,無法按時申報單耗的,《辦法》規定,經主管海關(guan) 批準的,企業(ye) 可以在報核前申報單耗,但應當留存成品樣品以及相關(guan) 單證,並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nei) 銷前提出書(shu) 麵申請。
四、企業(ye) 如何申報
企業(ye) 申報單耗時,應填寫(xie) 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加工貿易單耗申報單》。在海關(guan) 對H2000係統維護更新後,企業(ye) 應采取紙質或電子數據形式申報單耗。
企業(ye) 申報單耗應當包括以下內(nei) 容:
加工貿易項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
加工貿易項下成品的單耗;如果申報的是淨耗,還要申報損耗率,H2000係統自動計算出單耗;若申報的是單耗,根據單耗的計算公式,已經包括了損耗,因此損耗率欄應該為(wei) 空。
加工貿易同一料件有保稅和非保稅料件的,應當申報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稱、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在計算單耗或工藝損耗率時,同一料件有保稅和非保稅的,非保稅料件所產(chan) 生的損耗計入工藝損耗。
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工藝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過程中除淨耗外所必須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轉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不包括人為(wei) 原因和不可抗力產(chan) 生的損耗;對於(yu) 料件和成品在儲(chu) 運過程中產(chan) 生的損耗,相關(guan) 行業(ye) 有損耗標準的,其損耗在行業(ye) 標準規定內(nei) 的可計入損耗。
五、企業(ye) 在出口前等環節申報單耗的意義(yi)
除特殊情況外,加工貿易企業(ye) 應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nei) 銷前向海關(guan) 申報單耗。由於(yu) 保稅貨物還在海關(guan) 監管過程中,企業(ye) 和海關(guan) 在成品單耗認定上出現爭(zheng) 議,能夠再對成品單耗進行核定,容易準確、高效地解決(jue) 單耗爭(zheng) 議,減輕通過財務核算和盤庫確定單耗給企業(ye) 帶來的負擔。
六、何種情況下不能進行單耗變更和撤銷
下列情況下不能進行單耗變更和撤銷:
保稅成品已經申報出口的;
保稅成品已經辦理深加工結轉的;
保稅成品已經申報內(nei) 銷的;
海關(guan) 已對單耗進行核定的;
海關(guan) 已經對加工貿易企業(ye) 立案調查的。
以上前三種情況下,保稅成品已經脫離了海關(guan) 監管,無法再對成品單耗進行核定;第四種情況下,海關(guan) 和企業(ye) 已經對成品單耗進行了確認,企業(ye) 不能再變更和撤銷;第五種情況下,是由於(yu) 企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已出現違規、違法的嫌疑,為(wei) 保證調查的順利展開,企業(ye) 不能再進行變更或撤銷。
七、能否在海關(guan) 單耗核定前先行辦理保稅貨物通關(guan) 手續
《辦法》規定,單耗核定前並經主管海關(guan) 同意,加工貿易企業(ye) 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擔保,可以先行辦理加工貿易料件和成品的進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nei) 銷等海關(guan) 手續;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擔保金額,按企業(ye) 申報的單耗,海關(guan) 對需核定單耗的成品所對應的保稅料件應繳稅款收取,即隻對需要核定單耗的哪一項或幾項成品對應的保稅料件實施擔保,不要求對所有保稅料件進行擔保。另外加工貿易企業(ye) 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實轉,且台賬實轉金額不低於(yu) 應繳稅款金額的,可以免予提供擔保。
八、單耗質疑的作用
鑒於(yu) 加工貿易單耗管理的複雜性、專(zhuan) 業(ye) 性,單耗申報和審核是一項難度較大的工作,因此設定質疑、磋商程序。單耗質疑的作用主要體(ti) 現在如下三個(ge) 方麵:一是降低海關(guan) 在單耗審核時的自由裁量權,規範執法行為(wei) ;二是引起企業(ye) 的重視,提高申報質量;三是保證海關(guan) 單耗審核的科學性、準確性,減少單耗爭(zheng) 議;四是保障企業(ye) 在單耗申報中的申辯權,體(ti) 現海關(guan) 執法的公平、公正。
九、單耗爭(zheng) 議解決(jue) 的方式和途徑
海關(guan) 按照《辦法》第24條規定對企業(ye) 單耗進行核定的,應將核定結果書(shu) 麵告知企業(ye) 。企業(ye) 對海關(guan) 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複核的,應在收到核定結果5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照《辦法》第27條的規定,向做出核定結果的上一級海關(guan) (直屬海關(guan) 或海關(guan) 總署)申請,受理複核的海關(guan) 自收到複核申請後45日內(nei) 作出複核決(jue) 定並將複核結果書(shu) 麵告知企業(ye) 。
“單耗複核”屬於(yu) 技術救濟,增加了企業(ye) 申訴途徑和渠道,為(wei) 企業(ye) 提供了便利。由於(yu) 單耗核定是一項技術性、專(zhuan) 業(ye) 性較強的工作,單耗複核由單耗專(zhuan) 家參與(yu) 核定,能夠更加客觀、全麵、準確、快捷地解決(jue) 爭(zheng) 議。
背景資料
一、何謂單耗
《辦法》規定:“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ye) 在正常加工條件下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根據這一定義(yi) ,文中所稱的“單耗”是指排除了突發停電、停水、停氣或者其他人為(wei) 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異常情況後,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料的量,對於(yu) 同一料件中既有保稅和非保稅料件的,包括非保稅料件的耗用量。對於(yu) 非正常條件下造成的原料耗用,不能作為(wei) 單耗計算依據向海關(guan) 申報、備案和核銷。這裏的量是指質量、數量等,海關(guan) 隻對保稅料件進行監管、核銷。
二、何謂單耗標準
《辦法》規定:“單耗標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複使用的加工貿易單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則。”一般設定為(wei) 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應稅成品單耗標準增設最低下限值。
由於(yu) 加工貿易進口原料是保稅的,海關(guan) 依法對保稅料件進行監管,依據加工成品的單耗計算保稅料件的耗用量,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規定單耗的上限值的作用一是規範海關(guan) 執法,提高通關(guan) 效率;二是促進加工企業(ye) 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單耗;三是防止企業(ye) 通過高報單耗節餘(yu) 保稅料件,規避海關(guan) 監管。
規定下限值的意義(yi) 是對於(yu) 出口征稅和涉證的產(chan) 品,防止加工企業(ye) 通過低報單耗,多出成品,將非加工貿易成品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規避貿易管製。
單耗標準是由海關(guan) 總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相關(guan) 部門、行業(ye) 協會(hui) 負責起草製訂,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審定通過後公布執行的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準則。單耗標準分為(wei) 兩(liang) 級:國家單耗標準與(yu) 關(guan) 區單耗標準。
單耗標準的製定原則:一是以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該行業(ye) 加工貿易企業(ye) 的平均生產(chan) 水平為(wei) 基礎;二是貫徹國家稅收政策、產(chan) 業(ye) 政策和外貿政策;三是有利於(yu) 促進加工貿易企業(ye) 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zheng) ;四是便於(yu) 有效監管。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