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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令
2006年第1號
《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辦法》已經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投訴處理
第三章 展會(hui) 期間專(zhuan) 利保護
第四章 展會(hui) 期間商標保護
第五章 展會(hui) 期間著作權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展會(hui) 期間知識產(chan) 權保護,維護會(hui) 展業(ye) 秩序,推動會(hui) 展業(ye) 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guan) 行政法規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舉(ju) 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hui) 、展銷會(hui) 、博覽會(hui) 、交易會(hui) 、展示會(hui) 等活動中有關(guan) 專(zhuan) 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第三條 展會(hui) 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hui) 期間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hui) 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 展會(hui) 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hui) 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guan) 宣傳(chuan) 資料等)的知識產(chan) 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hui) 期間,展會(hui) 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
展會(hui) 主辦方可通過與(yu) 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chan) 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
第五條 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chan) 權,並應對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投訴處理
第六條 展會(hui) 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hui) 管理部門認為(wei) 有必要的,展會(hui) 主辦方應在展會(hui) 期間設立知識產(chan) 權投訴機構。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hui) 舉(ju) 辦地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並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hui) 舉(ju) 辦地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guan) 案件的處理,展會(hui) 主辦方應當將展會(hui) 舉(ju) 辦地的相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係人、聯係方式等在展會(hui) 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條 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hui) 主辦方、展會(hui) 管理部門、專(zhuan) 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接受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展品在展會(hui) 期間展出;
(二)將有關(guan) 投訴材料移交相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
(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
(四)對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guan) 事項。
第八條 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可以向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識產(chan) 權權屬證明:涉及專(zhuan) 利的,應當提交專(zhuan) 利證書(shu) 、專(zhuan) 利公告文本、專(zhuan) 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zhuan) 利法律狀態證明;涉及商標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ce) 證明文件,並由投訴人簽章確認,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涉及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著作權權利證明、著作權人身份證明;
(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四)委托代理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shu) 。
第九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投訴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投訴人或者請求人補充有關(guan) 材料。未予補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條 投訴人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其他因投訴不實給被投訴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投訴機構在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投訴材料後,應於(yu) 24小時內(nei) 將其移交有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地方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應當通知展會(hui) 主辦方,並及時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
第十三條 在處理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會(hui) 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
第十四條 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shu) 後,除非有必要作進一步調查,地方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決(jue) 定並送交雙方當事人。
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shu) 的,不影響地方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jue) 定。
第十五條 展會(hui) 結束後,相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guan) 處理結果通告展會(hui) 主辦方。展會(hui) 主辦方應當做好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統計分析工作,並將有關(guan) 情況及時報展會(hui) 管理部門。
第三章 展會(hui) 期間專(zhuan) 利保護
第十六條 展會(hui) 投訴機構需要地方知識產(chan) 權局協助的,地方知識產(chan) 權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yu) 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地方知識產(chan) 權局在展會(hui) 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hui) 投訴機構移交的關(guan) 於(yu) 涉嫌侵犯專(zhuan) 利權的投訴,依照專(zhuan) 利法律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展出項目涉嫌侵犯專(zhuan) 利權的專(zhuan) 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照專(zhuan) 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理展出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zhuan) 利和冒充專(zhuan) 利的舉(ju) 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出項目中假冒他人專(zhuan) 利和冒充專(zhuan) 利的行為(wei) ,依據專(zhuan) 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識產(chan) 權局對侵犯專(zhuan) 利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專(zhuan) 利侵權訴訟的;
(二)專(zhuan) 利權正處於(yu) 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三)專(zhuan) 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於(yu) 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四)專(zhuan) 利權已經終止,專(zhuan) 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複的。
第十八條 地方知識產(chan) 權局在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時,可以即行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與(yu) 案件有關(guan) 的文件,詢問當事人,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也可以抽樣取證。
地方知識產(chan) 權局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由承辦人員、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簽名蓋章。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也可同時由其他人簽名。
第四章 展會(hui) 期間商標保護
第十九條 展會(hui) 投訴機構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yu) 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hui) 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hui) 投訴機構移交的關(guan) 於(yu) 涉嫌侵犯商標權的投訴,依照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商標專(zhuan) 用權的投訴;
(三)依職權查處商標違法案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商標專(zhuan) 用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
(二)商標權已經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第二十一條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jue) 定受理後,可以根據商標法律法規等相關(guan) 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 展會(hui) 期間著作權保護
第二十二條 展會(hui) 投訴機構需要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yu) 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hui) 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hui) 投訴機構移交的關(guan) 於(yu) 涉嫌侵犯著作權的投訴,依照著作權法律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投訴,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投訴或請求後,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證據:
(一)查閱、複製與(yu) 涉嫌侵權行為(wei) 有關(guan) 的文件檔案、帳簿和其他書(shu) 麵材料;
(二)對涉嫌侵權複製品進行抽樣取證;
(三)對涉嫌侵權複製品進行登記保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涉嫌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投訴,地方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會(hui) 同會(hui) 展管理部門依法對參展方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涉嫌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zhuan) 利權的處理請求,地方知識產(chan) 權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依據專(zhuan) 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關(guan) 於(yu) 禁止許諾銷售行為(wei) 的規定以及專(zhuan) 利法第五十七條關(guan) 於(yu) 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wei) 的規定作出處理決(jue) 定,責令被請求人從(cong) 展會(hui) 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chuan) 材料,更換介紹侵權項目的展板。
對涉嫌侵犯外觀設計專(zhuan) 利權的處理請求,被請求人在展會(hui) 上銷售其展品,地方知識產(chan) 權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依據專(zhuan) 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關(guan) 於(yu) 禁止銷售行為(wei) 的規定以及第五十七條關(guan) 於(yu) 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wei) 的規定作出處理決(jue) 定,責令被請求人從(cong) 展會(hui) 上撤出侵權展品。
第二十六條 在展會(hui) 期間假冒他人專(zhuan) 利或以非專(zhuan) 利產(chan) 品冒充專(zhuan) 利產(chan) 品,以非專(zhuan) 利方法冒充專(zhuan) 利方法的,地方知識產(chan) 權局應當依據專(zhuan) 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有關(guan) 商標案件的處理請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guan) 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侵犯著作權及相關(guan) 權利的處理請求,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沒收、銷毀侵權展品及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chuan) 材料,更換介紹展出項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條 經調查,被投訴或者被請求的展出項目已經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判定侵權成立的判決(jue) 或者決(jue) 定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所述的處理決(jue) 定。
第三十條 請求人除請求製止被請求人的侵權展出行為(wei) 之外,還請求製止同一被請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識產(chan) 權行為(wei) 的,地方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生在其管轄地域之內(nei) 的涉嫌侵權行為(wei) ,可以依照相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參展方侵權成立的,展會(hui) 管理部門可依法對有關(guan) 參展方予以公告;參展方連續兩(liang) 次以上侵權行為(wei) 成立的,展會(hui) 主辦方應禁止有關(guan) 參展方參加下一屆展會(hui) 。
第三十二條 主辦方對展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不力的,展會(hui) 管理部門應對主辦方給予警告,並視情節依法對其再次舉(ju) 辦相關(guan) 展會(hui) 的申請不予批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展會(hui) 結束時案件尚未處理完畢的,案件的有關(guan) 事實和證據可經展會(hui) 主辦方確認,由展會(hui) 舉(ju) 辦地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移交有管轄權的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知識產(chan) 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專(zhuan) 利、商標和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本辦法中的展會(hui) 管理部門是指展會(hui) 的審批或者登記部門。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 3月 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