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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中國紡織工業(ye) 聯合會(hui) 國際貿易辦公室、伟德国际英国聯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蘇州市委員會(hui) 、中國東(dong) 方絲(si) 綢市場管理委員會(hui) 共同主辦的“紡織企業(ye) 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利用規則維護權益”培訓班在絲(si) 綢名都盛澤成功舉(ju) 辦。
本屆培訓班舉(ju) 辦期間,主辦方邀請來自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的梁華副處長作了主題為(wei) “利用仲裁解決(jue) 商事糾紛暨貿仲委新仲裁規則講解”的講座,向與(yu) 會(hui) 代表講解了仲裁在解決(jue) 商事爭(zheng) 議中所具有的優(you) 勢、貿仲委的機構特色以及貿仲委新規則的特點等內(nei) 容。
梁華:仲裁是解決(jue) 商事爭(zheng) 議的專(zhuan) 門店。常見的解決(jue) 商事糾紛的方式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作為(wei) 解決(jue) 商事糾紛重要手段,愈來愈普遍地為(wei) 大家所采用。之所以選擇仲裁,是因為(wei) 仲裁具有諸多獨特的優(you) 勢:
1.仲裁具有廣泛的執行力。仲裁裁決(jue) 可在境外執行,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jue) 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為(wei) 國際社會(hui) 提供了一項普遍接受的、簡便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jue) 的製度,根據該公約的規定,締約國的仲裁裁決(jue) 能在135個(ge) 締約國的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
2.當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快捷靈活。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權,包括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所使用的語言、仲裁規則以及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等;小額爭(zheng) 議自動適用簡易程序,爭(zheng) 議金額大的案件經當事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案件由獨任仲裁員審理,審限更短,效率更高。
3.專(zhuan) 家裁判,利於(yu) 不同行業(ye) 糾紛的解決(jue) 。
4.一裁終局,節省時間和費用。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製度,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裁決(jue) 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強製執行力,因此,費用比兩(liang) 審訴訟費低廉,且節省時間。
5.仲裁具有保密性,利於(yu) 保護商業(ye) 秘密和商譽。仲裁審理不公開進行。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許,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仲裁程序及實體(ti) 內(nei) 容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利用對商業(ye) 秘密的保護。
梁華:CIETAC的仲裁特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中國國際商會(hui) 仲裁院(英文簡稱CIETAC,中文簡稱“貿仲委”),是由中國國際商會(hui) 組織設立的常設仲裁機構,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CIETAC總會(hui) 設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天津和重慶設有分會(hui) ,所有分會(hui) 與(yu) 總會(hui) 共有一套仲裁員手冊(ce) ,一個(ge) 仲裁規則。同時在全國設有二十六個(ge) 地方和行業(ye) 辦事處,各辦事處主要負責提供仲裁程序谘詢、從(cong) 事仲裁宣傳(chuan) 和仲裁協議的推廣等工作。
CIETAC的特點:程序國際化、受案範圍寬。貿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國內(nei) 案件;同時,其受理案件的範圍也不受當事人行業(ye) 和國籍的限製。近些年來,貿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數量近千件,始終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機構前列。
貿仲委第一套《仲裁規則》製定於(yu) 1956年,之後七次進行了修改,其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貿仲委現行的《仲裁規則》與(yu) 國際上主要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基本相同,在現行《仲裁法》允許的範圍內(nei) 最大限度地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此外,貿仲委的《仲裁員名冊(ce) 》中有1000多名仲裁員,均為(wei) 國內(nei) 外仲裁或其他行業(ye) 的知名專(zhuan) 家。其中,外籍仲裁員近276人,分別來自30多個(ge) 國家或地區。
獨立公正。作為(wei) 國際上主要的仲裁機構,貿仲委獨立於(yu) 行政機關(guan) ,其辦案不受任何行政機關(guan) 的幹涉。
仲裁與(yu) 調解相結合。仲裁與(yu) 調解相結合是貿仲委仲裁的顯著特點。該做法將仲裁和調解各自的優(you) 點緊密結合起來,不僅(jin) 有助於(yu) 解決(jue) 當事人之間的爭(zheng) 議,而且有助於(yu) 保持當事人的友好合作關(guan) 係。仲裁和調解相結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進行;當事人在貿仲委之外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由貿仲委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他們(men) 的和解協議,請求貿仲委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按照和解協議的內(nei) 容作出仲裁裁決(jue) 。
專(zhuan) 業(ye) 的仲裁管理服務。貿仲委秘書(shu) 局和分會(hui) 秘書(shu) 處現有90多名高素質的專(zhuan) 業(ye) 人員,對貿仲委受理的案件進行管理。在每個(ge) 仲裁案件中,貿仲委秘書(shu) 局或分會(hui) 秘書(shu) 處向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後,即會(hui) 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該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梁華:2012年5月1日起貿仲委開始施行新的仲裁規則,與(yu) 2005年版《仲裁規則》相比,現行2012版《仲裁規則》更加突出了貿仲委仲裁服務的國際特色,進一步強調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新版《仲裁規則》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地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hui) 或仲裁委員會(hui) 分會(hui) /中心所在地為(wei) 仲裁地;在當事人對仲裁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hui) 也可視案件的具體(ti) 情形確定其他地點為(wei) 仲裁地。
新版《仲裁規則》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有約定的,從(cong) 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仲裁程序以中文為(wei) 仲裁語言;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語言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hui) 也可視案件的具體(ti) 情形確定其他語言為(wei) 仲裁語言。而在此前,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語言的,仲裁程序隻能以中文為(wei) 仲裁語言。
新版《仲裁規則》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可以約定適用於(yu) 實體(ti) 爭(zheng) 議的法律。
新版《仲裁規則》規定,明確了貿仲委總會(hui) 與(yu) 分會(hui) 在管理案件上的分工。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由分會(hui) 或中心仲裁,或約定的分會(hui) 或中心不存在或約定不明確的,則由貿仲委秘書(shu) 局在北京接受仲裁申請並管理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程序管理地點有爭(zheng) 議的,由貿仲委作出決(jue) 定。
仲裁程序更加靈活高效
新版《仲裁規則》將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金額從(cong) 人民幣50萬(wan) 元提高為(wei) 人民幣200萬(wan) 元,提高了簡易程序爭(zheng) 議金額;
新版《仲裁規則》增加合並仲裁的規定;
新版《仲裁規則》增加了仲裁程序中止的規定,規定在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暫停仲裁程序,或者出現需要中止程序的情形時,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後,仲裁程序恢複進行;並規定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裁決(jue) 期限,以減低仲裁庭延長裁限的可能性;
新版《仲裁規則》完善調解程序,增加以調解書(shu) 結案的規定,並增加了仲裁程序外調解的相關(guan) 規定;
新版《仲裁規則》完善關(guan) 於(yu) 指定仲裁員及組庭的有關(guan) 規定,改變了多方當事人案件仲裁庭的組成方式,規定在多方當事人的仲裁案件中,如果申請人方或被申請人方不能共同選擇一名仲裁員時,則仲裁庭全體(ti) 三名仲裁員皆由貿仲委主任指定;
新版《仲裁規則》進一步完善了有關(guan) 書(shu) 麵質證的相關(guan) 規定,規定對於(yu) 隻依據書(shu) 麵文件進行審理的案件的證據材料,或對於(yu) 開庭後提交的證據材料經當事人同意的,當事人可以進行書(shu) 麵質證,並應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nei) 提交書(shu) 麵質證意見。
新版《仲裁規則》采納了國際上普遍適用的臨(lin) 時措施的做法,規定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庭依據所適用的法律可以決(jue) 定采取其認為(wei) 必要或適當的臨(lin) 時措施,並有權決(jue) 定由請求臨(lin) 時措施的一方提供適當的擔保。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紡織行業(ye) 辦事處
2010年底,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批準,在伟德国际英国內(nei) 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紡織行業(ye) 辦事處”,旨在為(wei) 廣大紡織服裝企業(ye) 提供仲裁的谘詢,為(wei) 企業(ye) 高效和公正地解決(jue) 各事商事糾紛提供幫助。
紡織行業(ye) 辦事處聯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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