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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將出執法指南

     在8月14日舉行的反壟斷法實施前沿問題國際研討會上,《關於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指南》(草案)(以下簡稱《指南》)第五稿獲公布。《指南》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起草的。根據《指南》,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主要是反“利用知識產權排除、限製相關市場競爭”。

  禁止歧視性地拒絕許可

  《指南》明確,拒絕許可是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行使知識產(chan) 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一般情況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會(hui) 要求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承擔與(yu) 競爭(zheng) 對手或者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義(yi) 務。對於(yu) 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chan) 權過程中無條件地或者非歧視性地單方拒絕許可,一般也不會(hui) 被認為(wei) 違反反壟斷法。

  但是,如果拒絕許可有下列情況之一,那麽(me) 性質將會(hui) 大不相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平等地、歧視性地拒絕許可其知識產(chan) 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拒絕許可的知識產(chan) 權是被許可人參與(yu) 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的一項必需設施,而拒絕許可該知識產(chan) 權導致被許可人不能在相關(guan) 市場中進行有效競爭(zheng) ,並且對相關(guan) 市場中的競爭(zheng) 和創新造成不利影響,消費者的合理需求不能得到滿足。

  《指南》規定,上述行為(wei) 都可以被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違反反壟斷法中有關(guan)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此外,基於(yu) 拒絕許可知識產(chan) 權也可能作為(wei) 經營者實施其他限製性條件或搭售的手段,對此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結合相關(guan) 限製性條件或者搭售行為(wei) ,就其對競爭(zheng) 的影響進行分析。

  禁止違背他人意願附加條件

  《指南》禁止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在以授予許可等方式行使權利時,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願附加一些交易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要求交易相對人將其改進的技術進行獨占性地回授;禁止交易相對人對其知識產(chan) 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限製交易相對人在許可協議期限屆滿後,製造、使用、銷售競爭(zheng) 性商品或者采用競爭(zheng) 性技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在交易中被明令禁止的還有知識產(chan) 權的搭售行為(wei) 。《指南》規定,對於(yu)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搭售,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予以禁止: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在搭售品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搭售品和被搭售品在性質上和交易習(xi) 慣上屬於(yu) 兩(liang) 個(ge) 獨立的商品;搭售對被搭售品市場有實質性影響,將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的在搭售品市場的支配地位延伸到被搭售品市場,排除、限製了其他經營者在被搭售市場上的競爭(zheng) ;該搭售不具有合理性。

  在認定搭售是否構成壟斷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考慮搭售的目的、搭售品和被搭售品的性質與(yu) 相互聯係、交易習(xi) 慣、搭售的影響範圍和實施搭售者的實際經營能力等因素。

  禁止經營者間協議串謀

  《指南》對於(yu) 具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涉及知識產(chan) 權的協議作出了限製性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如下協議均被禁止:固定或者變更知識產(chan) 權許可費或者含有知識產(chan) 權商品的銷售價(jia) 格;限製知識產(chan) 權許可數量或者含有知識產(chan) 權商品的生產(chan) 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知識產(chan) 權許可市場或者含有知識產(chan) 權商品的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製購買(mai) 、開發新技術或者含有知識產(chan) 權的新設備、新產(chan) 品;聯合拒絕將知識產(chan) 權許可給特定交易相對人,或者聯合拒絕將含有知識產(chan) 權的商品銷售給特定交易相對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濫用知識產(chan) 權的其他壟斷協議。

  經營者與(yu) 交易相對人之間的知識產(chan) 權協議,也不應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含有知識產(chan) 權商品的價(jia) 格;不應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含有知識產(chan) 權商品的最低價(jia) 格等等。

  重點審查是否限製競爭(zheng)

  根據《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對經營者涉嫌濫用知識產(chan) 權的壟斷行為(wei) 進行分析時,一般采取以下步驟:確定經營者行使知識產(chan) 權行為(wei) 的性質和表現形式;確定行使知識產(chan) 權的經營者之間相互關(guan) 係的性質;界定行使知識產(chan) 權所涉及的相關(guan) 市場;認定行使知識產(chan) 權的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分析經營者行使知識產(chan) 權的行為(wei) 對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的影響;如果經營者行使知識產(chan) 權行為(wei) 排除、限製了相關(guan) 市場的競爭(zheng) ,則進一步考察該行為(wei) 的有利影響以及該有利影響是否大於(yu) 排除、限製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所造成的不利影響。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分析行使知識產(chan) 權行為(wei) 對競爭(zheng) 的影響,依據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yu) :行使知識產(chan) 權的經營者與(yu) 競爭(zheng) 者、交易相對人的市場地位;相關(guan) 市場的集中程度;相關(guan) 市場進出的難易程度;產(chan) 業(ye) 慣例與(yu) 產(chan) 業(ye) 發展的程度;行使知識產(chan) 權行為(wei) 的時間、效力範圍等限製條件;行使知識產(chan) 權行為(wei) 對促進創新和技術推廣的影響;經營者的創新能力和技術變化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