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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5年,發改委、商務部門、外匯局先後實施了新的法律法規,簡化了境內(nei) 企業(ye) 境外投資與(yu) 並購的審批、備案與(yu) 登記程序,降低了審批權限,這為(wei) 我國企業(ye) 進行境外投資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以下為(wei) 海外投資的步驟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下麵為(wei) 海外投資審批、備案步驟:
具體(ti) 步驟如下:
第一步:發改委審批
(一)審批權限問題
2014年5月8日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根據具體(ti) 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
1、關(guan) 於(yu) 核準項目權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中方投資額10億(yi) 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yi) 美元及以上,並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2、關(guan) 於(yu) 備案項目權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除上述需核準的項目外,其它境外投資項目向發改委備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地方發改委備案。
對於(yu) 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規模較大的,如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等,企業(ye) 可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
3、關(guan) 於(yu) 信息報告確認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ti) 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ge) 工作日內(nei) 出具確認函。
(二)項目核準或備案流程問題
1、關(guan) 於(yu) 項目核準程序與(yu) 時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首先由國內(nei) 企業(ye) 直接向地方發改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地方發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於(yu) 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如20個(ge) 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jue) 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ge) 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企業(ye) 。
2、關(guan) 於(yu) 項目備案程序與(yu) 時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屬於(yu)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ye) 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及其附件,直接提交地方發改委,由地方發改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shu) 。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將以書(shu) 麵決(jue) 定的方式通知申報企業(ye) 並說明理由。
投資主體(ti) 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依法辦理外匯、海關(guan) 、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guan) 手續。
(三)其他注意事項
1、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內(nei) 企業(ye) 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wei) 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
2、國內(nei) 企業(ye) 需在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shu) 的有效期完成相關(guan) 手續,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shu) 有效期為(wei) 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shu) 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nei) 企業(ye) 未能完成相關(guan) 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ge) 工作日內(nei) 申請延長有效期,以避免因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失效而需重新辦理。
(四)法律責任問題
1、關(guan) 於(yu) 項目申請報告內(nei) 容失實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資主體(ti) 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ti) 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guan) 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備案;已經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將撤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並給予警告。
2、關(guan) 於(yu) 未依法申請核準與(yu) 備案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於(yu) 未依法辦理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或未按照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內(nei) 容實施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責令國內(nei) 企業(ye) 停止項目實施,並提請或者移交有關(guan) 機關(guan) 依法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關(guan) 於(yu) 未依法報送項目信息而開展實質工作的法律責任
對於(yu) 投資主體(ti) 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於(yu) 性質嚴(yan) 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yan) 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並提請或者移交有關(guan) 機關(guan) 依法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步:商務部審批
2014年10月6日施行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簡化了行政審批,確立了“備案為(wei) 主、核準為(wei) 輔”的新型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並進一步提升了國內(nei) 企業(ye) 進行境外投資與(yu) 並購的自主權。
(一)關(guan) 於(yu) 審批權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ye) 境外投資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需實行核準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二)關(guan) 於(yu) 審批流程的規定
(1)備案申請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屬於(yu) 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ye) 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ye) 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投資主體(ti) 填寫(xie) 《境外投資備案表》後,連同企業(ye) 營業(ye) 執照複印件分別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備案並頒發《企業(ye) 境外投資證書(shu) 》。
(2)核準申請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屬於(yu) 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ye) 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ye) 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企業(ye) 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申請書(shu) 、《境外投資申請表》、境外投資相關(guan) 合同或協議、有關(guan) 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於(yu) 我國限製出口的產(chan) 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等。
(三)關(guan) 於(yu) 審批期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商務部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ye) 核準申請後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包含征求經商處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jue) 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一次告知申請企業(ye) 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wei) 受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ye) 核準申請後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並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包含征求經商處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一次告知申請企業(ye) 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wei) 受理。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jue) 定。對予以核準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shu) 麵核準決(jue) 定並頒發《企業(ye) 境外投資證書(shu) 》。
(四)其他注意事項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自領取《企業(ye) 境外投資證書(shu) 》之日起2年內(nei) ,境內(nei) 企業(ye) 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企業(ye) 境外投資證書(shu) 》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第三步:外匯登記
在獲得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之後,然後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2015年2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文)(以下簡稱《外匯13號文》)開始實施。13號文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改由銀行按照《直接投資外匯業(ye) 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負責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事項,而隻是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企業(ye) 可自行選擇注冊(ce) 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企業(ye) 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再辦理後續直接投資相關(guan) 賬戶開立、資金匯兌(dui) 等業(ye) 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第四步:國資委審批或備案
如海外投資主體(ti) 是國有企業(ye) 的,則涉及國資委的審批或備案。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加強中央企業(ye) 境外投資管理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屬於(yu) 企業(ye) 主業(ye) 的境外投資項目要報國資委備案,非主業(ye) 境外投資項目須報國資委審核。同時根據《市屬國有企業(ye) 股權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國有企業(ye) 進行境外股權投資和海外並購融資跨境擔保的,應按內(nei) 部決(jue) 策程序審議,經所出資企業(ye) 審核後,由所出資企業(ye) 報市國資委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