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2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發布公告,全體委員投票一致通過美國消費品強製召回規定。根據該規定,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或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有權發布強製召回令。
該強製召回規定的要求包括:被召回產(chan) 品描述、采取的措施、產(chan) 品數量、召回原因/存在危險、製造商和零售商信息、產(chan) 品生產(chan) 和銷售日期、消費者傷(shang) 亡數量及情況、補救措施等,具體(ti) 內(nei) 容可參見《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第214節。對於(yu) 部分特殊召回,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還將為(wei) 消費者提供甄別無效或不適當措施的信息。
該強製召回不適用於(yu) 自願召回,但可為(wei) 自願召回提供參考。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想將強製召回規定的效力延伸至自願召回,應單獨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