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化學品法案(REACH) 於2007 年公布實施後,陸續又將實質內容逐一公告,對於產品製造業衝擊也愈來愈大,其中,REACH 附錄17 限用有害物質的規定比高度關切物質(SVHC) 更嚴格,卻因為較晚實施且較為繁瑣,反倒較不引起製造商的注意。
歐盟化學總署於(yu) 2008 年10 月以及2010 年1 月兩(liang) 波公布共29 種高度關(guan) 切物質(SVHC),其個(ge) 別總含量不得大於(yu) 0.1% (W/W)。如果不符合則必須采取物質信息揭露以及通報的動作。相較之下,附錄17 的限用物質是指不得於(yu) 產(chan) 品上檢測出或??高度關(guan) 切物質更嚴(yan) 格的規範。
附錄17 的規範係源自於(yu) 前歐盟危險物質指令76/769/EC 及其修正法令,是一個(ge) 年代久遠且不斷更新及新增項目的法規,百種以上有害化學物質名列其中,因此對於(yu) 製造商而言,的確會(hui) 產(chan) 生無所適從(cong) 之感。事實上國內(nei) 之傳(chuan) 統製造商,在過去出口玩具、紡織品、鞋類、食品容器等產(chan) 品至歐洲時,大部分歐洲買(mai) 家會(hui) 要求提出相對無毒的測試報告或合格證書(shu) ,此類要求已行之多年,且幾乎均已被納入REACH 之附錄17 中,隻要再稍加確認其他新增的禁用或限用有害物質含量,即可符合附錄17 之要求。
自從(cong) REACH 附錄17 於(yu) 2009 年6 月正式實施之後,在歐盟短短七個(ge) 多月已有高達近150 件通報不符合REACH 附錄17 規範的案例。自2010 年至2 月初僅(jin) 五周已有26 件品項被市場稽查機製通報不符合REACH 附錄17。相關(guan) 製造商必須正視此一要求,以避免商譽及實質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