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危險產(chan) 品法案》(HPA)禁止或限製了威脅或可能威脅健康或公眾(zhong) 安全的產(chan) 品的廣告、銷售和進口。根據自2005年4月生效的表麵塗層材料條例(以G/TBT/N/CAN/68通報),加拿大衛生部規定了表麵塗層材料(包括在表麵施用一層時,幹燥成一層固體(ti) 膜的油漆或其它類似的材料,但不包括成為(wei) 基底一部分的材料)600毫克/千克的總鉛限量。根據《危險產(chan) 品法案》目錄I的第I部分,加拿大衛生部同樣還禁止在兒(er) 童玩具(第9(b)段)、家具和除玩具之外的其它兒(er) 童用品(第2項),以及鉛筆和藝術畫筆(第18項)上施用含有600 毫克/千克以上總鉛限量的表麵塗層材料。
2010年3月12日,加拿大發布G/TBT/N/CAN/304號通報,通報提議降低表麵塗層材料中的總鉛限量。本提案的目的在於(yu) 使加拿大與(yu) 美國關(guan) 於(yu) 表麵塗層材料中的總鉛標準保持一致,使某些施用表麵塗層材料的產(chan) 品滿足以下要求:
根據表麵塗層材料條例的第8項第4(1)和5(1)分項,將表麵塗層材料中的總鉛限量從(cong) 600毫克/千克降低到90毫克/千克;
根據《危險產(chan) 品法案》目錄I的第I部分,將施用在家具和其它兒(er) 童用品(第2項)、玩具、由兒(er) 童在學習(xi) 或遊戲中使用的設備和其它產(chan) 品(第9(b)段),以及鉛筆和藝術畫筆(第18項)上的表麵塗層材料中的總鉛限量從(cong) 600毫克/千克降低到90毫克/千克。
此外,提案還對以下管理方麵進行了相關(guan) 修正:
將《危險產(chan) 品法案》目錄I的第I部分的第9(b)段重新編號為(wei) 9(a)段;
為(wei) 了確保一致性,按照要求,重述《危險產(chan) 品法案》目錄I的第I部分的第2項第9(a)段和第18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