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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最新動向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繼續推行《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及其他法例所定的不同條文,最新發展概述如下:
  
  建議將把有抽繩童裝上衣及手提式吹發器列為重大產品風險
  
  1. 有抽繩童裝上衣
  
  委員會建議把風帽、頸位、腰位或底部有抽繩穿過的若幹類童裝上衣列為重大產品風險,並征詢各界意見,截至8月2日為止。建議涵蓋於頸位及風帽配有抽繩的2T至12號尺碼童裝上衣,以及腰位及底部配有抽繩的2T至16號尺碼童裝上衣。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授權委員會製訂規例,訂明任何消費品或消費品類別的若幹特征可構成重大產品風險。
  
  2. 手提式吹發器
  
  委員會亦建議把未符合自願性標準UL 859或UL 1727內所訂防浸保護規定的手提式吹發器列為重大產品風險,各界可於8月2日前提出意見。自願性標準UL 859(家用個人美容電器安全標準)於1991年起生效,具體說明若幹類手提式吹發器及其他家用電器的防浸保護規定。同樣地,UL 1727(商用個人美容電器安全標準)詳細列明由合資格人員在商業機構如美容院、理發店或商業工作室使用的美容電器防浸保護規定。
  
  委員會估計,超過95%在美國出售的手提式吹發器符合現行的自願性標準。2009年僅發生3宗回收個案,當中涉及36,300件缺乏防浸保護的手提式吹發器;至於抽繩童裝上衣,則有23宗回收個案,涉及526,193件產品。從這些數字明顯可見,抽繩童裝上衣較手提式吹發器構成更大的風險,更值得委員會關注。
  
  附屬於產品認證的檢測及標簽建議規例
  
  經《消費品安全改進法》修訂的《消費品安全法》製定的認證及檢測規定,適用於各類受《消費品安全法》內的消費品安全規例或其他相類似規例、禁令或標準規管的產品,而這些產品進口的目的是供消費、倉儲或商業分銷。此外,《消費品安全法》規定生產商及自家品牌發出證書,證明根據產品測試或合理的測試計劃,上述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規例、禁令、標準或條例。《消費品安全法》亦訂明兒童產品的檢測規定,適用於受兒童產品安全法例規管的產品。《消費品安全法》亦要求上述兒童產品的生產商或自家品牌必須向認可第三方機構提供足夠樣本進行測試,以符合適用的安全法例。此外,《消費品安全法》亦要求委員會實施計劃,讓生產商或自家品牌為符合認證規定的消費品貼上合格標簽。
  
  委員會根據上述法例提出了建議規例,為合理測試計劃、符合法例要求及兒童產品持續檢測等問題訂立規定,並就此諮詢公眾意見,截至8月3日為止。建議規例亦涉及符合認證規定的消費品。
  
  消費品零部件的檢測條件及規定
  
  委員會提出建議,為消費品零部件製定檢測條件及規定,讓業者顯示其產品(全部或部分)符合所有適用規例、禁令、標準及條例。這些條件及規定在以下情況適用:
  
  獲發一般合格證書或《消費品安全法》第14(d)(2)節內所訂兒童產品合格證書的支持理據。
  
  作為《消費品安全法》第14(a)節內所訂合理檢測計劃的一部分。
  
  作為《消費品安全法》第14(d)(2)節內所訂兒童產品持續檢測標準及方案的一部分。或符合與消費品檢測相關的任何其他規例、禁令、標準、指引、政策或方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