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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實施標簽法

  印度尼西亞貿易部依據PerMenDag no 62/M-DAG/PER/12/2009最近頒布了一項標簽法,主要涉及本國市場上分銷和銷售的以下非食品類產品:
  
  家用電器、通訊、信息技術設備
  
  建築材料
  
  機動車輛原材料(零件)
  
  其它產品(如:鞋、皮具、玩具、服裝等)
  
  該法規要求,產品標簽應采用印度尼西亞語,並包括以下信息:
  
  (a)產品名稱和/或品牌名稱
  
  (b)生產商名稱和地址(本地生產的產品)
  
  (c)進口商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
  
  (d)原產國(.....製造)
  
  按照法規附錄中列舉的產品種類,不同產品的標簽應包含其它附加信息。例如,服裝還應包含:
  
  (e)材料類型和成份(纖維合成)
  
  (f)尺寸
  
  (g)護理指南
  
  對於不同的產品,標簽位置的要求也不同,如在產品上或在包裝上,或兩者都應帶有。
  
  對於目前未在印度尼西亞市場上銷售的產品,該法規的生效日期為2010年7月,對於已在該國分銷和銷售的現有產品,生效日期為2010年12月。
  
  在法規生效之前,相關企業應確保完全符合上述法規的要求,以避免受到處罰或召回產品。
  
  企業在使用標簽之前,應將標簽信息提交給貿易部的監管委員會,委員會在收到標簽資料後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確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