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0年第40號
我國給予與(yu) 我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免關(guan) 稅待遇措施第一步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埃塞俄比亞(ya) 等33個(ge) 已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零關(guan) 稅。現將有關(guan) 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對進口原產(chan) 於(yu) 埃塞俄比亞(ya) 等33個(ge) 國家(見附件1)的4762個(ge) 稅目商品實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稅率(見附件2)。其中,除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可並行享受免關(guan) 稅待遇措施第一步實施方案和《亞(ya) 太貿易協定》項下特惠措施(其“優(you) 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wei) “01”),以及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為(wei) 首次享受我國給予的有關(guan) 特惠措施國家以外,其他31個(ge) 國家不再享受原有的相關(guan) 特惠措施。
對進口原產(chan) 於(yu) 安哥拉共和國、佛得角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塞內(nei) 加爾共和國、索馬裏聯邦共和國、馬爾代夫共和國、柬埔寨王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和緬甸聯邦等9國的有關(guan) 商品暫不實施免關(guan) 稅待遇措施第一步實施方案,但對上述9國已在實施的相關(guan) 特惠措施繼續有效。即對安哥拉共和國等5個(ge) 非洲國家的有關(guan) 商品繼續實施原“非洲31國”特惠措施(其“優(you) 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wei) “05”);對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有關(guan) 商品繼續實施原“也門6國”特惠措施(其“優(you) 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wei) “09”);對柬埔寨王國等3個(ge) 《中國-東(dong) 盟自貿協定》項下國家的有關(guan) 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東(dong) 盟自貿協定》項下特惠措施(其“優(you) 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wei) “02”);對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有關(guan) 商品繼續實施《亞(ya) 太貿易協定》項下特惠措施。上述“非洲31國”、“也門6國”、《中國-東(dong) 盟自貿協定》以及《亞(ya) 太貿易協定》項下特惠稅率商品清單見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09年第88號。
二、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chan) 於(yu) 附件1中所列國家並享受附件2中所列的特惠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海關(guan) 有關(guan) 規定填製報關(guan) 單,其“優(you) 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wei) “13”。
三、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chan) 於(yu) 附件1中所列國家並享受附件2中所列的特惠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you) 惠關(guan) 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chan) 地管理辦法》(海關(guan) 總署令第192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guan) 提交有關(guan) 單證。
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chan) 於(yu) 安哥拉共和國、佛得角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塞內(nei) 加爾共和國、索馬裏聯邦共和國和馬爾代夫共和國等6個(ge) 國家並享受特惠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特別優(you) 惠關(guan) 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chan) 地管理辦法》(海關(guan) 總署令第149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guan) 提交有關(guan) 單證。
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chan) 於(yu) 柬埔寨王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和緬甸聯邦等3個(ge) 國家並享受《中國-東(dong) 盟自貿協定》項下特惠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關(guan) 於(yu)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yu) 東(dong) 南亞(ya) 國家聯盟全麵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中國-東(dong) 盟自由貿易區原產(chan) 地規則〉的規定》(海關(guan) 總署令第108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guan) 提交有關(guan) 單證。
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chan) 於(yu)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等2國並享受《亞(ya) 太貿易協定》項下特惠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亞(ya) 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chan) 地管理辦法》(海關(guan) 總署令第177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guan) 提交有關(guan) 單證。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簡化的商品名稱,其準確的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貨品名稱描述為(wei) 準。
本公告內(nei) 容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總署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