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貿易部依據PerMenDag no 62/M-DAG/PER/12/2009最近頒布了一項標簽法,主要涉及本國市場上分銷和銷售的以下非食品類產品:
家用電器、通訊、信息技術設備
建築材料
機動車輛原材料(零件)
其它產品(如:鞋、皮具、玩具、服裝等)
該法規要求,產品標簽應采用印度尼西亞語,並包括以下信息:
家用電器、通訊、信息技術設備
建築材料
機動車輛原材料(零件)
其它產品(如:鞋、皮具、玩具、服裝等)
該法規要求,產品標簽應采用印度尼西亞語,並包括以下信息:
(a) 產(chan) 品名稱和/或品牌名稱
(b) 生產(chan) 商名稱和地址(本地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
(c) 進口商名稱和地址(進口產(chan) 品)
(d) 原產(chan) 國(.....製造)
按照法規附錄中列舉(ju) 的產(chan) 品種類,不同產(chan) 品的標簽應包含其它附加信息。例如,服裝還應包含:
(e) 材料類型和成份(纖維合成)
(f) 尺寸
(g) 護理指南
對於(yu) 不同的產(chan) 品,標簽位置的要求也不同,如在產(chan) 品上或在包裝上,或兩(liang) 者都應帶有。
對於(yu) 目前未在印度尼西亞(ya) 市場上銷售的產(chan) 品,該法規的生效日期為(wei) 2010年7月,對於(yu) 已在該國分銷和銷售的現有產(chan) 品,生效日期為(wei) 2010年12月。
在法規生效之前,相關(guan) 企業(ye) 應確保完全符合上述法規的要求,以避免受到處罰或召回產(chan) 品。
企業(ye) 在使用標簽之前,應將標簽信息提交給貿易部的監管委員會(hui) ,委員會(hui) 在收到標簽資料後5個(ge) 工作日之內(nei) 出具確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