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在2010年11月5日發表了一份關於REACH法規的指導文件,名為“關於REACH法規附件17,對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危險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的有關問答”。通俗地說,該指導文件提供了對REACH法規附件17列出的被限製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的物質和產品清單所做的實務性詮釋。
該指導文件明確了歐盟對不同產品中若幹的物質產品的態度,如在玩具和兒童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鹽、移動電話中的鎳和紡織品中的偶氮染料。此指導文件也提供了對投放商品去歐盟市場的製造商和分銷商相關注的其他說明。
必須強調的是,這份指導文件明確指出此文件隻代表了委員會客服的意見,並不是代表整個歐盟委員會的一份正式承諾。此文件進而指出,隻有歐盟法院才可提供歐盟立法的權威解釋。
關於玩具和兒童用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的要求,在第51和52項中一方麵規定了DEHP, DBP and BBP物質,另一方麵也對DINP, DIDP 和DNOP物質做了以下說明:“不得用作物質或在混合物內,在增塑材料裏的濃度重大於0.1%”。問題是,0.1%的限製是單獨適用於物質,或適用三個鄰苯二甲酸鹽相結合的每個組,或適用於兩組相結合。
該指導文件指出,不同的限製適用於不同的三個鄰苯二甲酸鹽組,0.1%的限製應適用於每一個鄰苯二甲酸鹽組,即DEHP,DBP和BBP的混合濃度不應高於0.1%,而濃度DINP,DIDP和DNOP的混合濃度也不應高於0.1%。
關於某些在紡織品和皮革製品上存在的某些偶氮染料(azocolourants 和azodyes)會直接和長期與人的皮膚和口腔接觸,這是在43項中所禁止的,問題是,熒光增白劑是否屬於43項中規定的偶氮染料的範圍內。
據指導文件所述,研究顯示並沒有發現在熒光增白劑(熒光染料)與偶氮染料之間有何結構聯結,可能是因為在熒光染料中的N-H鍵連接到N-C結構雜環所以不能形成禁用的22種芳香胺,或者因為它們沒有含任何的偶氮鍵,所以其無法還原或裂解為芳香胺禁令所涉及的芳族胺。
因此,就目前的資料來看,可確定的是在REACH法規的附件17內的第span style="font-family: 宋體;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項的限製並不包括熒光增白劑,然而這個答案可能在不同的情況下略有改動。
附件17的第27項指出,鎳不可作以下使用:“將直接和長期與皮膚接觸的物品上。。。隻要鎳在直接和長期與皮膚接觸的物品零部件釋放量高於0.5 μg/cm2/每周”。實際上,已有提出移動電話是否滿足了“直接和長期與皮膚接觸”條件的問題,這樣的話,表麵材料有鎳的移動電話就不可投入歐盟市場。
指導文件明確了移動電話的使用確實牽涉到“直接和長期與皮膚接觸”,移動電話的製造商和分銷商應當遵照附件17的第27項的相應要求。
另一個指導文件處理的問題將會引起香港和國內製造商和分銷商的注意,那就是兒童防護用品物品中的床墊保護罩受否屬於附件17第51和52項的範圍內而受其中的限製。指導文件指出床墊保護罩確實符合附件17第51和52項的兒童防護用品的定義,然而它們並不受第51項裏的禁令所約束,因為它們正如第52項所要求,預計不會“被兒童放入口中”。
因此,床墊保護罩的DEHP,DBP和BBP的混合濃度重量不可高於0.1%,然而並不受DINP, DIDP 和DNOP鄰苯二甲酸鹽的限製。
最後,至於該指導文件論及的其他許多物品,中國內地與香港的製造商和分銷商應關注REACH法規的附件17內的物質清單的實際應用。
應當點出的是,當REACH法規附件17因實施而出現進一步問答時,指導文件就將會補充更多的問題與答案。指導文件和更多的更新可在以下鏈接中的“常見問答”中查閱:
該指導文件明確了歐盟對不同產品中若幹的物質產品的態度,如在玩具和兒童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鹽、移動電話中的鎳和紡織品中的偶氮染料。此指導文件也提供了對投放商品去歐盟市場的製造商和分銷商相關注的其他說明。
必須強調的是,這份指導文件明確指出此文件隻代表了委員會客服的意見,並不是代表整個歐盟委員會的一份正式承諾。此文件進而指出,隻有歐盟法院才可提供歐盟立法的權威解釋。
關於玩具和兒童用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的要求,在第51和52項中一方麵規定了DEHP, DBP and BBP物質,另一方麵也對DINP, DIDP 和DNOP物質做了以下說明:“不得用作物質或在混合物內,在增塑材料裏的濃度重大於0.1%”。問題是,0.1%的限製是單獨適用於物質,或適用三個鄰苯二甲酸鹽相結合的每個組,或適用於兩組相結合。
該指導文件指出,不同的限製適用於不同的三個鄰苯二甲酸鹽組,0.1%的限製應適用於每一個鄰苯二甲酸鹽組,即DEHP,DBP和BBP的混合濃度不應高於0.1%,而濃度DINP,DIDP和DNOP的混合濃度也不應高於0.1%。
關於某些在紡織品和皮革製品上存在的某些偶氮染料(azocolourants 和azodyes)會直接和長期與人的皮膚和口腔接觸,這是在43項中所禁止的,問題是,熒光增白劑是否屬於43項中規定的偶氮染料的範圍內。
據指導文件所述,研究顯示並沒有發現在熒光增白劑(熒光染料)與偶氮染料之間有何結構聯結,可能是因為在熒光染料中的N-H鍵連接到N-C結構雜環所以不能形成禁用的22種芳香胺,或者因為它們沒有含任何的偶氮鍵,所以其無法還原或裂解為芳香胺禁令所涉及的芳族胺。
因此,就目前的資料來看,可確定的是在REACH法規的附件17內的第span style="font-family: 宋體;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項的限製並不包括熒光增白劑,然而這個答案可能在不同的情況下略有改動。
附件17的第27項指出,鎳不可作以下使用:“將直接和長期與皮膚接觸的物品上。。。隻要鎳在直接和長期與皮膚接觸的物品零部件釋放量高於0.5 μg/cm2/每周”。實際上,已有提出移動電話是否滿足了“直接和長期與皮膚接觸”條件的問題,這樣的話,表麵材料有鎳的移動電話就不可投入歐盟市場。
指導文件明確了移動電話的使用確實牽涉到“直接和長期與皮膚接觸”,移動電話的製造商和分銷商應當遵照附件17的第27項的相應要求。
另一個指導文件處理的問題將會引起香港和國內製造商和分銷商的注意,那就是兒童防護用品物品中的床墊保護罩受否屬於附件17第51和52項的範圍內而受其中的限製。指導文件指出床墊保護罩確實符合附件17第51和52項的兒童防護用品的定義,然而它們並不受第51項裏的禁令所約束,因為它們正如第52項所要求,預計不會“被兒童放入口中”。
因此,床墊保護罩的DEHP,DBP和BBP的混合濃度重量不可高於0.1%,然而並不受DINP, DIDP 和DNOP鄰苯二甲酸鹽的限製。
最後,至於該指導文件論及的其他許多物品,中國內地與香港的製造商和分銷商應關注REACH法規的附件17內的物質清單的實際應用。
應當點出的是,當REACH法規附件17因實施而出現進一步問答時,指導文件就將會補充更多的問題與答案。指導文件和更多的更新可在以下鏈接中的“常見問答”中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