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纖維成分的標注必須采用非商標纖維名稱,且應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順序排列;纖維名稱可使用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或國際標準化組織批準的纖維名稱,商標名稱可與(yu) 非商標纖維名稱一並使用;纖維成分可於(yu) 標簽背麵標明,但有關(guan) 資料必須容易找到;占纖維總重量不足5%的纖維不應以名稱識別,而應列為(wei) 其他纖維,但具特定功能的纖維除外;所有服裝必須以布標簽標示原產(chan) 地;服裝必須附有提供護理指示的永久性標簽以及進口商、分銷商、零售商或外國生產(chan) 商的名稱。
紡織服裝標簽標識是消費者了解服裝質量的基本信息,標識錯誤或不符合進口國規定不僅(jin) 直接關(guan) 係到企業(ye) 的誠信度,還會(hui) 給出口產(chan) 品帶來風險。許多國家對此做了明確和嚴(yan) 格要求,如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ya) 、歐盟等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均對紡織品服裝標簽標識製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纖維名稱、組分含量、語言標示等方麵都有明確的規定。此舉(ju) 一方麵是為(wei) 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提高企業(ye) 產(chan) 品質量;另一方麵也是發達國家設置技術性貿易措施的一種重要手段。
為(wei) 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各服裝出口企業(ye) :要從(cong) 細節上抓好產(chan) 品質量,重視產(chan) 品質量的源頭管理,不要輕信客戶提供的嘜頭標識,主動定期委托有資質的權威檢測機構進行驗證;要加強對國內(nei) 外技術法規的了解和掌握,企業(ye) 在加貼成分標識時應認真審核,嚴(yan) 格按照相關(guan) 標準要求進行標注。此外,出口企業(ye) 必須意識到,出口服裝既要符合貿易雙方所簽訂的合同要求,還必須符合輸入國法律法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