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於2011年6月23日采納一項突破性的新法例,對歐盟市場內的網上或傳統消費品銷售商帶來深遠影響。這項消費者權益指令最快於今年9月公布。
新指令對現行多項指令做出修改,比如規管消費品銷售及擔保的第1999/44/EC號指令。鑒於數碼化革命及隨之而來的遠程銷售(主要為網上銷售)大行其道,現行法例已經不合時宜。新指令旨在提高消費者信心,最終建立一個真正的歐洲內部產品和服務市場。
事實上,在歐盟二十七國,關於消費者保障的法例眾多,而且缺乏透明度,因此很多消費者不願購買在其他歐盟成員國銷售的產品。新指令內的多項條款主要針對一般消費品的遠距或非店鋪式銷售,當中包括一些來自香港及中國內地的貨品。
新指令涵蓋銷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無可避免會影響香港公司的出口。首先,隨著網上銷售興起,特別是消費者對網上購物建立信心後,將有更多歐盟消費者與香港公司直接交易。此外,新指令將提升消費者的權益,但會加重銷售商的負擔。歐盟最終銷售商的責任有所增加,勢必影響這些銷售商與上遊貿易商或生產商的關係。
新指令的一個重點,是延長遠距或非店鋪式銷售產品的退貨期限,由現行法例規定的7日延長至14日。若最終銷售商未有向消費者告知退貨期,消費者的退貨期限可延長至12個月。不過,新指令提供若幹豁免條件,包括交貨後被開封的密封錄音帶、錄影帶和電腦軟件,以及數碼產品,例如下載的音樂、電影或其他節目。
若消費者決定退貨,必須把貨品送回銷售商,銷售商必須在退貨後14日內退款予消費者。在大部分情況下,消費者須負責把貨品送回的費用,不過,若銷售商未有向消費者告知退貨所需費用,費用則由銷售商承擔。
除此之外,新指令也訂明最終銷售商的多項補充責任。例如,銷售商必須於30日內交付貨品予消費者。再者,指令也訂明消費者隻有在獲得貨品實物後,才須承擔貨品遺失或損害的風險。因此,最終銷售商承擔的風險及成本較以往大。
此外,新指令也規定網上及傳統銷售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詳盡資料。這些資料包括貨品或服務的主要特點、價格總額(包括稅項)、法定產品保用的相關參考資料,以及其他條款,如:
銷售商地址或相關聯絡資料;
付款及運送貨品安排;
(如適用)商業保用與其條款,以及售後協助和服務;
數碼內容的功能,包括適當的技術保護措施;
數碼內容與硬件及軟件的互通性。網上銷售方麵,補充資料規定訂明,銷售商必須向客戶提供以下資料:
行使退貨權的條款、時限及程序(如適用)
消費者提供的按金或其他財政擔保及其條款(如適用);
向法院以外投訴及賠償機製(如適用)。
歐盟各項指令必須轉化為成員國的國內法律才能在成員國實行。這項新指令經歐盟理事會確認後,將於9月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內。其後,成員國在兩年內必須把指令轉化為國內法律,並落實執行指令的規定。
更多內容詳見:
新指令對現行多項指令做出修改,比如規管消費品銷售及擔保的第1999/44/EC號指令。鑒於數碼化革命及隨之而來的遠程銷售(主要為網上銷售)大行其道,現行法例已經不合時宜。新指令旨在提高消費者信心,最終建立一個真正的歐洲內部產品和服務市場。
事實上,在歐盟二十七國,關於消費者保障的法例眾多,而且缺乏透明度,因此很多消費者不願購買在其他歐盟成員國銷售的產品。新指令內的多項條款主要針對一般消費品的遠距或非店鋪式銷售,當中包括一些來自香港及中國內地的貨品。
新指令涵蓋銷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無可避免會影響香港公司的出口。首先,隨著網上銷售興起,特別是消費者對網上購物建立信心後,將有更多歐盟消費者與香港公司直接交易。此外,新指令將提升消費者的權益,但會加重銷售商的負擔。歐盟最終銷售商的責任有所增加,勢必影響這些銷售商與上遊貿易商或生產商的關係。
新指令的一個重點,是延長遠距或非店鋪式銷售產品的退貨期限,由現行法例規定的7日延長至14日。若最終銷售商未有向消費者告知退貨期,消費者的退貨期限可延長至12個月。不過,新指令提供若幹豁免條件,包括交貨後被開封的密封錄音帶、錄影帶和電腦軟件,以及數碼產品,例如下載的音樂、電影或其他節目。
若消費者決定退貨,必須把貨品送回銷售商,銷售商必須在退貨後14日內退款予消費者。在大部分情況下,消費者須負責把貨品送回的費用,不過,若銷售商未有向消費者告知退貨所需費用,費用則由銷售商承擔。
除此之外,新指令也訂明最終銷售商的多項補充責任。例如,銷售商必須於30日內交付貨品予消費者。再者,指令也訂明消費者隻有在獲得貨品實物後,才須承擔貨品遺失或損害的風險。因此,最終銷售商承擔的風險及成本較以往大。
此外,新指令也規定網上及傳統銷售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詳盡資料。這些資料包括貨品或服務的主要特點、價格總額(包括稅項)、法定產品保用的相關參考資料,以及其他條款,如:
銷售商地址或相關聯絡資料;
付款及運送貨品安排;
(如適用)商業保用與其條款,以及售後協助和服務;
數碼內容的功能,包括適當的技術保護措施;
數碼內容與硬件及軟件的互通性。網上銷售方麵,補充資料規定訂明,銷售商必須向客戶提供以下資料:
行使退貨權的條款、時限及程序(如適用)
消費者提供的按金或其他財政擔保及其條款(如適用);
向法院以外投訴及賠償機製(如適用)。
歐盟各項指令必須轉化為成員國的國內法律才能在成員國實行。這項新指令經歐盟理事會確認後,將於9月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內。其後,成員國在兩年內必須把指令轉化為國內法律,並落實執行指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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