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印度工商部商業司正式發布公告,宣布撤銷於3月5日發布的關於禁止棉花出口的禁令。
雖然名義上的禁令已經解除,但是最新的公告仍然沒有完全放開印度棉花出口。根據公告內容,僅在3月5日前完成全部出口手續的棉花可以得到放行。近期也不會再予簽發新的出口登記許可。而對於已經獲得出口登記許可,但是未完成出口手續的棉商,印度外貿總局將對其出口登記許可進行複核,核準通過的方能繼續出口。針對這類需複核的情況,印度外貿總局將酌情延長其出口登記許可的有效期。
以下為公告內容全文:
印度工商部商業司第106 (RE-2010)/2009-14號公告
2012年3月12日簽發
撤銷關稅號為5201和5203的棉花出口禁令
1、根據1992年外貿法案第五章以及2009-14外貿政策的規定,中央政府特此撤銷2012年3月5日發布的第102 (RE-2010)/2009-1474號公告,並對Sl. No. 161 A規定內容做出以下修正並即刻生效:
2、Sl. No. 161 A的棉花出口規定章節內容修改如下:
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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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 |
稅號 |
描述 |
出口政策 |
限製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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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A |
5201 |
未梳 |
允許 |
已通過外貿總局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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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 |
已梳 |
允許 |
已通過外貿總局登記 |
3、申請出口登記許可證的程序仍然按照2008年8月4日發布的第63 (RE-2010)/2009-14號公告規定以及2008年8月12日發布的第74 (RE-2010)/2009-14號公告的補充規定執行。出口登記的有效期是“自簽發日30天”。根據2011年8月4日公布的第 63 (RE-2010)/2009-14號公告及2011年8月12日的修正案第 74 (RE-2010)/2009-14號,出口棉花在獲得外貿總局(DGFT)頒發的出口許可證(RC)後,30天內必須裝運。因為受到2012年3月5日簽發的No. 102 (RE-2010)/2009-14公告的禁令影響,針對那些在2012年3月5日當日仍在有效期的出口登記許可證,其裝運許可單尚未簽發且出口未完成的,這些登記證的有效期可以酌情延長。此類出口登記證都須提交外貿總局複核。隻有外貿局複核通過確認其再次生效,出口才視為有效。
4.暫停簽發新的出口登記許可證。新證的簽發信息將另行通知。
5. 2012年3月9日發布的58號通知適用於已獲得出口裝運單的出口登記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