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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原產地規則簡述

  美國有兩套複雜的原產地規則:一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規範本國生產和銷售產品的原產地規則,用以保護美國本土品牌,維護本國產業和企業利益;二是美國海關監管進口產品的原產地規則。現將兩套原產地規則的主要內容和區別簡要介紹如下:
  
  一、FTC原產地規則
  
  (一)“Made in USA”
  
  要求:“全部或基本上全部”產品及部件均在美國生產和組裝。必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產品必須在美國完成最終和最重要的裝配過程(“Last substantially transformed”)。FTC特別說明,“僅用螺絲刀能夠完成的組裝”不能構成“最重要的裝配過程”。
  
  2、構成產品價值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是美國產品,如果有外國部件,該外國部件必須是“可忽略的”(negligible)。FTC特別申明,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比例來確定該外國部件是否“可忽略”,FTC將根據個案逐例判定。如,用進口黃金在美國加工的金戒指不是“可忽略”的,不能標注“Made in USA”。
  
  3、如果有外國部件(或原料),FTC還將考慮該外國部件(或原料)與最終產品之間的關係。如,用進口鋼材在美國鑄造的鋼管不是“Made in USA”;又如,用進口原油在美加工成塑料外殼最終生產的鬧鍾可視為“Made in USA”。
  
  (二)“Assembled in USA”
  
  要求:包含外國部件的產品必須在美國完成最終並且是最重要的裝配過程(“Last substantially transformed”)。FTC同樣指出,“僅用螺絲刀能夠完成的組裝”不能構成“最重要的裝配過程”。如主要部件包括主板、芯片均為進口的產品,在美國完成最終組裝的電腦,不能稱為“Assembled in USA”。
  
  (三)“Buy American Act”
  
  符合美政府采購“購買美國貨法案”的產品,其50%以上部件必須是“Made in USA”。
  
  (四)例外
  
  紡織品:如果麵料和最終產品均在美國生產,即使采用進口紗線,也視為“Made in USA”。
  
  二、美國海關原產地規則
  
  美國海關判定原產地的標準為“最重要裝配過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即產生一個新產品。海關強調,將根據個案逐個判定是否“產生一個新產品”,有時會借鑒“海關稅則號改變”(tariff shift)這一輔助標準。
  
  三、FTC與美國海關原產地規則區別
  
  FTC與美國海關原產地規則在監管的對象、標準、要求、範圍、執行機構方麵都不相同:
  
  (一)監管對象:美國海關原產地規則主要規範進入美國口岸的貨物的原產地,特別是外國貨物原產地。FTC原產地規則主要監管擬以“Made in USA”、“Assembled in USA”等涉及在美加工、生產作標識在美國銷售或出口的貨物。
  
  (二)監管標準:美國海關僅根據“最重要的裝配過程”來判斷貨物原產地;若“最重要裝配過程”在美國發生,則不要求做出標注。而FTC的標準要嚴格得多,必須符合前述所有要求,才能給標注為“Made in USA”。如一件產品其主要部件在美國生產,且最重要的裝配過程也在美國發生,但最終的組裝在加拿大完成。該商品在進口時,根據美國海關規則,不屬於“Made in Canada”,因此不需要標注原產地;但在美國銷售時,該產品如果僅僅標注為“Made in USA”,則視為違法,應該標注為“Made in USA,final Assembled in Canada”。因為根據FTC的規則,“最終的組裝過程”也必須在美國完成,才能做出“Made in USA”的標注。
  
  (三)監管要求:美國海關僅要求原產於國外的進口貨物標注國外的原產地(如:“Made in Canada”);但FTC的要求則更高,即使貨物已標注了外國原產地,但如果需要,FTC將要求貨物標注任何附加的或最終的裝配過程發生地,以免引起消費者混淆。
  
  (四)監管範圍:美國海關隻對進口貨物上的原產地標識進行監管,但並不對貨物的廣告、銷售進行監管;FTC除對貨物本身的原產地標識進行監管外,還對貨物的廣告、銷售等一切涉及美國原產地的宣傳行為進行監管。
  
  (五)執行機構:美國海關和FTC分別負責執行各自的原產地標準,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