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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決定對印度和日本吡啶征收反傾銷稅

  1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73號公告,終裁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有機化合物,在工業上可用作變性劑、助染劑,以及合成一係列產品,包括藥品、消毒劑、染料等的原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吡啶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 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33100。
  
  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商務部於2012年9月21日正式對原產於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並於2013年5月27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