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於近日刊登了歐洲委員會第1272/2013 號規例,對現有的多環芳香烴物質(PAHs)限製措施增添新規定,並將於2015年12月27日起正式實施。
新規定涉及多類產品,包括服裝、鞋履、玩具、運動用品、家用器具等,假如產品含有被限製的多環芳香烴物質,並會和人體直接、長期及短期內重複接觸,將被禁止在歐盟銷售。
新規例表明,苯並[a]芘、苯並[e]芘、苯並[a]蒽、稠二萘、苯並[b]熒蒽、苯並[j]熒蒽、苯並[k]熒蒽及二苯並[a,h]蒽均屬多環芳香烴,已根據第1272/2008號條例(物質及混合物分類、標簽及包裝規例)列入類別1B致癌物質。新規例並指出,該等多環芳香烴物質可於多類消費品的塑料及橡膠部分中發現。
根據歐盟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法規(REACH法規)附件 XVII(限製物質清單)第28條,該等多環芳香烴本身已被禁止向公眾發售。
德國向歐委會提供資料,指含有多環芳香烴的物品有機會經由吞食、皮膚吸收等途徑,威脅消費者的健康。歐委會評估資料後,認為這種風險確實存在,決定以限製措施減少多環芳香烴物質給消費者帶來的健康風險。因此,新規例限製物品中接觸得到的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芳香烴含量,由規例實施當日起,濃度超過每公斤1毫克的物品,將不得投放於市場。此外,鑒於兒童較為脆弱,歐委會認為應對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設定更嚴格的濃度限製。因此,假如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中接觸得到的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芳香烴濃度超過每公斤0.5毫克,將不得投放市場。
上述限製隻適用於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物品中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複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橡膠或塑膠部位。而隻會短暫及偶然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物品或物品部分,則不在限製範圍之內。規例指出,歐盟市場已經有低含量多環芳香烴的替代原材料,包括碳黑粉以及符合歐委會第 10/2011號規例(管製接觸食物的塑料及物品)的油類物質。
目前,REACH規例附件XVII已被修訂,在既有的第50條規定中加入了新內容:
假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物品的橡膠或塑膠部位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複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並含濃度超過每公斤1毫克(占該部件重量0.0001%)的受限製多環芳香烴,不得投放市場向公眾供應。
該等物品包括:衣服、鞋履、手套和運動服;家庭用品、手推車、學步車;表帶、腕帶、麵具和發箍;運動器材,如自行車、高爾夫球杆和球拍;家用工具等。
假如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況下,玩具的橡膠或塑膠部位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複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並含濃度超過每公斤0.5毫克(占該部件重量0.00005%)的受限製多環芳香烴,不得投放市場。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市場的物品。新規例還注明,歐委會將於2017年12月27日前,根據最新科學資料檢討上述段落提及的限值,如有需要,將加以修訂。第1272/2013號規例將於官方公報刊登後第20天生效。為讓生產商有合理時間適應新限製,規例的各項規定要到2015年12月27日才開始實施。
新規定涉及多類產品,包括服裝、鞋履、玩具、運動用品、家用器具等,假如產品含有被限製的多環芳香烴物質,並會和人體直接、長期及短期內重複接觸,將被禁止在歐盟銷售。
新規例表明,苯並[a]芘、苯並[e]芘、苯並[a]蒽、稠二萘、苯並[b]熒蒽、苯並[j]熒蒽、苯並[k]熒蒽及二苯並[a,h]蒽均屬多環芳香烴,已根據第1272/2008號條例(物質及混合物分類、標簽及包裝規例)列入類別1B致癌物質。新規例並指出,該等多環芳香烴物質可於多類消費品的塑料及橡膠部分中發現。
根據歐盟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法規(REACH法規)附件 XVII(限製物質清單)第28條,該等多環芳香烴本身已被禁止向公眾發售。
德國向歐委會提供資料,指含有多環芳香烴的物品有機會經由吞食、皮膚吸收等途徑,威脅消費者的健康。歐委會評估資料後,認為這種風險確實存在,決定以限製措施減少多環芳香烴物質給消費者帶來的健康風險。因此,新規例限製物品中接觸得到的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芳香烴含量,由規例實施當日起,濃度超過每公斤1毫克的物品,將不得投放於市場。此外,鑒於兒童較為脆弱,歐委會認為應對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設定更嚴格的濃度限製。因此,假如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中接觸得到的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芳香烴濃度超過每公斤0.5毫克,將不得投放市場。
上述限製隻適用於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物品中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複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橡膠或塑膠部位。而隻會短暫及偶然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物品或物品部分,則不在限製範圍之內。規例指出,歐盟市場已經有低含量多環芳香烴的替代原材料,包括碳黑粉以及符合歐委會第 10/2011號規例(管製接觸食物的塑料及物品)的油類物質。
目前,REACH規例附件XVII已被修訂,在既有的第50條規定中加入了新內容:
假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物品的橡膠或塑膠部位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複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並含濃度超過每公斤1毫克(占該部件重量0.0001%)的受限製多環芳香烴,不得投放市場向公眾供應。
該等物品包括:衣服、鞋履、手套和運動服;家庭用品、手推車、學步車;表帶、腕帶、麵具和發箍;運動器材,如自行車、高爾夫球杆和球拍;家用工具等。
假如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況下,玩具的橡膠或塑膠部位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複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並含濃度超過每公斤0.5毫克(占該部件重量0.00005%)的受限製多環芳香烴,不得投放市場。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市場的物品。新規例還注明,歐委會將於2017年12月27日前,根據最新科學資料檢討上述段落提及的限值,如有需要,將加以修訂。第1272/2013號規例將於官方公報刊登後第20天生效。為讓生產商有合理時間適應新限製,規例的各項規定要到2015年12月27日才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