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近日發布本年度第20號公告,決定終止對原產於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此前,商務部於2009年4月8日發布年度第1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繼續對原產於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實施反傾 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而在公告規定時限內,國內丙烯酸酯產業並未提出期終複審申請,商務部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複審調查。鑒於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對原產於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此前,商務部於2009年4月8日發布年度第1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繼續對原產於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實施反傾 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而在公告規定時限內,國內丙烯酸酯產業並未提出期終複審申請,商務部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複審調查。鑒於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對原產於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