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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公布鞋類生態標誌頒發準則

來源:貿發網 | 發布日期:2009-08-21

  歐盟官方公報於(yu) 2009年7月28日公布了歐委會(hui) 第2009/563/EC號決(jue) 議,為(wei) 歐盟的鞋類生態標誌訂立頒發準則。目前使用的準則,將於(yu) 2010年3月31日後失效。

  歐委會(hui) 在檢查了現行準則(第2002/231/EC號決(jue) 議)後,決(jue) 定修改一係列產(chan) 品釋義(yi) 以及製定新準則。新決(jue) 議有效期為(wei) 4年。從(cong) 歐委會(hui) 新決(jue) 議采納當日(2009年7月9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提出的鞋類生態標誌申請,可以比照現行。

  新決(jue) 議強調,鞋類包括所有擁有接觸地麵的固定外鞋底以及旨在保護或覆蓋腳部的服裝。再者,鞋履不應包含任何電動或電子部件。此外,鞋履必須符合新決(jue) 議附件內(nei) 的準則。

  附件指出,新準則旨在限製有毒殘餘(yu) 物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水平,以及推廣更耐用產(chan) 品。例如,供應商必須確保皮製鞋履最終產(chan) 品不含鉻VI,並提交EN ISO 17075測試報告作為(wei) 證明。此外,供應商還必須提交測試報告,證明用於(yu) 最終產(chan) 品的材料不含有砷、鎘及鉛。同樣地,鞋履紡織部件中的遊離及水解甲醛含量必須用儀(yi) 器無法測出,而鞋履皮革部件中的甲醛則不可超過150ppm。

  在有害物質的使用方麵,決(jue) 議禁止使用五氯苯酚及四氯苯酚,還有屬於(yu) 22種芳香胺名單內(nei) 的染料。此外,橡膠中亞(ya) 硝胺的含量必須用儀(yi) 器無法測出。

  除此之外,決(jue) 議還包含最終產(chan) 品的包裝規定。其中,紙板箱必須使用百分之百循環材料,塑膠袋也必須含有至少75%的循環材料,或者必須是生物降解或可腐化物質。另外,供應商也必須提供如何保護環境以及產(chan) 品取得其他歐盟生態標誌的有關(guan)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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