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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guan) 於(yu) 終止對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公告
2003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2003年第3號、第4號公告,分別對原產(chan) 於(yu) 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征收反傾(qing) 銷稅。反傾(qing) 銷稅的實施期限均為(wei) 自2003年2月3日起為(wei) 5年。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qing) 銷調查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qing) 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jia) 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qing) 銷稅有可能導致傾(qing) 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qing) 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7年8月3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2號公告,公布對原產(chan) 於(yu) 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將於(yu) 2008年2月3日終止,並規定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或者代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guan) 組織可在該反傾(qing) 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shu) 麵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複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nei) ,商務部未收到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或者代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guan) 組織按該公告規定提出的期終複審申請。商務部也決(jue) 定不主動發起期終複審。
鑒此,自2008年2月3日起終止對原產(chan) 於(yu) 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征收反傾(qing) 銷稅。
特此公告。
商 務 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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