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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原有若幹稅收優(you) 惠政策取消後有關(guan) 事項處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8〕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dong)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企業(ye) 所得稅過渡優(you) 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有關(guan) 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原執行的若幹稅收優(you) 惠政策取消後的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guan) 於(yu) 原外商投資企業(ye) 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外國投資者從(cong) 外商投資企業(ye) 取得的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ye) 增加注冊(ce) 資本,或者作為(wei) 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e) ,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並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注冊(ce) 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及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二、關(guan) 於(yu) 外國企業(ye) 從(cong) 我國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免征企業(ye) 所得稅的處理
外國企業(ye) 向我國轉讓專(zhuan) 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項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guan) 批準給予免稅的,在合同有效期內(nei) 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做好合同執行跟蹤管理工作,及時開具完稅證明。
三、關(guan) 於(yu) 享受定期減免稅優(you) 惠的外商投資企業(ye) 在2008年後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ye)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you) 惠,2008年後,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業(ye) 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you) 惠過渡期內(nei) )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guan) 在每年對這類企業(ye) 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ye) 務內(nei) 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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