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guan) 利益方跨國追究與(yu) 訴訟工作指引》
如果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中方將跨國追究並訴訟,堅決(jue) 維護中方相關(guan) 利益方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出現少數外商投資企業(ye) 非正常撤離的現象,給中方相關(guan) 利益方帶來嚴(yan) 重經濟損失,亦對我國的雙邊經貿往來和地方社會(hui) 穩定造成一定消極影響。但從(cong) 今以後,此類事件有望大幅減少,相關(guan) 問題有望妥善解決(jue) ,相關(guan) 消極影響也有望進一步消除。日前,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guan) 利益方跨國追究與(yu) 訴訟工作指引》,正式將針對外資抽逃之“追責”上升到國家高度。
據了解,我國已與(yu) 許多國家締結了《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這些條約為(wei) 有效處理跨國民商事案件、打擊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wei) 處理外資非正常撤離導致的經濟糾紛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指引》明確提出,外資非正常撤離事件發生後,中方當事人要及時向有關(guan) 司法主管部門(法院或偵(zhen) 查機關(guan) )申請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據案件具體(ti) 情況,各主管部門可根據各自係統內(nei) 工作程序及我國和相應國家簽訂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通過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guan) 在本國向外方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外方根據所締約條約有義(yi) 務向中方提供司法協助,例如向位於(yu) 該國的訴訟當事人送達傳(chuan) 票、起訴書(shu) 等司法文書(shu) ,調取相關(guan) 證據,協助調查涉案人員和資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關(guan) 物品等。
根據《指引》,不履行正常清算義(yi) 務給債(zhai) 權人造成損失的,根據最高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的最新規定,作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dong) 和董事以及公司實際控製人的外國企業(ye) 或個(ge) 人仍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連帶清償(chang) 責任。
《指引》規定,中方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在我國法院勝訴後,如敗訴的外國當事人在中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chan) ,勝訴方可依據中國和相應國家簽訂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的相關(guan) 規定或依據敗訴方在國外的財產(chan) 所在地的法律,請求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的生效判決(jue) 、裁定。
《指引》進一步表示,我國與(yu) 外國締結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相互賦予了對方國民與(yu) 本國國民同等的訴訟權利。中方債(zhai) 權人可據此在已締約條約國家民事訴訟,有經濟困難的我國公民在外訴訟,可根據所在國法律申請相應法律援助。
對於(yu) 極少數惡意逃避欠繳,稅額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員,《指引》嚴(yan) 正表明,“國家有關(guan) 主管部門在立案後,可視具體(ti) 案情通過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guan) 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國提出引渡請求或刑事訴訟移轉請求,以最大程度地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商務部有關(guan) 負責人指出,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與(yu) 外事、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門建立的聯合工作機製,加強工作協調配合,根據《指引》做好跨國追究與(yu) 訴訟相關(guan) 工作,為(wei) 中方相關(guan) 利益人提供切實可行的司法救濟與(yu) 協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挽回當事人的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