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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關於提高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cong) 2009年2月1日起,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具體(ti) 商品清單見附件。

  具體(ti) 執行時間,以 “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海關(guan) 注明的出口日期為(wei) 準。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