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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綜[200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jia) 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的意見》(國辦發[2008]135號)的規定,現就減免出口農(nong) 產(chan) 品和紡織服裝產(chan) 品的檢驗檢疫費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對出口農(nong) 產(chan) 品減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具體(ti) 減免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關(guan) 於(yu) 出口農(nong) 產(chan) 品減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通知》(財綜[2007]54號)規定執行。 二、對出口紡織服裝產(chan) 品按現行征收標準的70%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具體(ti) 實施減免的出口紡織服裝產(chan) 品目錄見附件。 三、上述減免規定執行期限暫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減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出口紡織服裝產(chan) 品目錄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質檢總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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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減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出口紡織服裝產(chan) 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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