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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進口設備可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繼續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設備,其中用於(yu) 環保、公安、消防、教科文衛等單位的,可以按相關(guan) 規定到海關(guan) 直接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