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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服裝企業謹防標識風險

    近日,張家港檢驗檢疫局在對一批出口麵料檢測時發現,纖維成分標簽為滌65/粘35,而實際檢測結果為滌75/粘25,根據相關要求,該批麵料被判為不合格。據今年該局對纖維成分標簽的檢測結果顯示,紡織品名稱、纖維成分與標簽所標內容不符的問題時有發生。

  纖維成分標簽作為(wei) 衡量紡織品重要的服用性能而日益受到消費者的關(guan) 注,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相繼頒布有關(guan) 纖維成分標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如歐盟發布的2008/121/EC號指令,分別對紡織纖維的名稱、紡織品標簽內(nei) 容和其它標記提出了嚴(yan) 格的要求,如紡織品名稱、纖維成分和標簽所標內(nei) 容不符、標簽字體(ti) 不明顯或含混不清、生產(chan) 商沒有在相關(guan) 文件中清楚列明纖維成分的名稱和資料等,都將被列為(wei) 不合格產(chan) 品,而且還對成分標簽標注及纖維含量允許偏差作了具體(ti) 要求,規定僅(jin) 有一種纖維組成的紡織產(chan) 品方可使用“100%”、“純”、“全”等標識。

  為(wei) 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guan) 服裝出口生產(chan) 企業(ye) ,要認真解讀國際上有關(guan) 纖維成分標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使用標準規定的術語和名稱。同時要按標準規定,正確標明纖維含量、種類,纖維成分及含量比例必須與(yu) 實物相符,以規避貿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