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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服裝企業謹防標識風險

日前,有關部門在對一批出口麵料檢測時發現,纖維成分標簽為滌65/粘35,而實際檢測結果為滌75/粘25,根據相關要求,該批麵料被判為不合格。

  纖維成分標簽作為(wei) 紡織品重要的標識而日益受到消費者的關(guan) 注,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相繼頒布有關(guan) 纖維成分標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如歐盟發布的2008/121/EC號指令,分別對紡織纖維的名稱、紡織品標簽內(nei) 容和其他標記提出了嚴(yan) 格的要求,如紡織品名稱、纖維成分和標簽所標內(nei) 容不符、標簽字體(ti) 不明顯或含混不清、生產(chan) 商沒有在相關(guan) 文件中清楚列明纖維成分的名稱和資料等,都將被列為(wei) 不合格產(chan) 品,而且還對成分標簽標注及纖維含量允許偏差作了具體(ti) 要求,規定僅(jin) 有一種纖維組成的紡織產(chan) 品方可使用“100%”、“純”、“全”等標識。

  有關(guan) 部門提醒相關(guan) 服裝出口生產(chan) 企業(ye) ,要認真解讀國際上有關(guan) 纖維成分標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使用標準規定的術語和名稱。同時要按標準規定,正確標明纖維含量、種類,纖維成分及含量比例必須與(yu) 實物相符,以規避貿易風險。

編者注:

    各國對紡織品的標簽都要嚴(yan) 格的規定,因不符合產(chan) 品標簽的規定而引發的退貨及召回事件時有發生。

    我國對紡織品的標簽也有明確的規定與(yu) 相關(guan) 標準,即 FZ/T 01053-2007 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

各國主要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如下:

美國:

16CFR Part 303 美國聯邦法規《紡織產(chan) 品標示法令及有關(guan) 條例》和15 U.S.C.§70:紡織品成分標簽法;15 U.S.C.§68羊毛產(chan) 品標簽法和16 CFR part 300羊毛製品標簽法規及其實施規則與(yu) 條例;15 U.S.C.§69毛皮產(chan) 品標簽法和16 CFR part 301毛皮製品標簽法規有關(guan) 條例。

歐盟:

歐盟紡織品名稱新指令:2008/121/EC(該指令是對同名指令96/74/EC指令及其修訂的重新改寫(xie) (recast),2008/121/EC指令生效後,96/74/EC指令及其修訂即同時被廢止)

日本:

《家用用品品質表示法》和紡織品質量標簽規則。

澳大利亞(ya) :

纖維名稱和成分方麵的標準有:

AS/NZS 2450:1994《紡織品––自然和人造纖維––通用名稱》

AS/NZS 2622:1996《紡織產(chan) 品––纖維成分標簽》

AS/NZS 2392:1999《紡織品––服裝、家用紡織品和裝飾品的標簽》

注意,澳大利亞(ya) 還規定,縫紉在紡織品上的標簽應有該織物類似的收縮特色,膠粘劑標簽在按保養(yang) 指示清洗時不得產(chan) 生任何鼓泡或分層(bubbing and delamination)。

加拿大:

紡織標簽法(Textile Labelling Act (TLA),R.S., c. T-10)

紡織標簽和廣告條例(Textile Labelling and Advertising Regulations (TLAR),C.R.C., c. 1551)。

竹子原料的紡織品更要注意:加拿大競爭(zheng) 管理局最近重申,采用以竹子為(wei) 原料的人造纖維製成的產(chan) 品,必須按照加拿大《紡織品標簽和廣告法》(TLAR)的要求,在其標簽成份中首先注明“粘纖”或相應的化學加工方法,如果粘纖是來自竹子,還可附“以竹子為(wei) 原料”的字樣。

2009年8月31日前,紡織品經營者可以在加拿大銷售2009年3月11日前生產(chan) 、加貼標簽或包裝的,原料成份非正確地標注為(wei) “竹原纖維”的現有庫存紡織品;但2009年8月31日後,加拿大競爭(zheng) 管理局將展開市場監查,以確保紡織品符合《紡織品標簽和廣告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