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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紡企調查:勞動爭議案仍居高不下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實施以來,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議。如今,這部法律已實施兩年,其效果到底如何?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高校的學者以其調查的數據給予了解答。

  勞動合同簽訂率提高

  社會(hui) 保險參保率仍低

    2009年4月,北京傳(chuan) 知行研究所對珠三角紡織企業(ye) 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調查地域包括廣州、佛山、東(dong) 莞、江門、中山五地。調查顯示,2008年,勞動合同簽訂率為(wei) 94.3%,2007年為(wei) 62%。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上述地區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上升了32.3%。這清晰地表明:《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大大增加了,且大多數工人與(yu) 企業(ye) 負責人均認為(wei) 簽訂勞動合同很重要。

    調查發現,勞動合同簽訂率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企業(ye) 一方態度變化,企業(ye) 負責人開始將簽訂勞動合同作為(wei) 自我防衛的手段。這說明《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罰則發生了效果。

    而北京大學社會(hui) 學係通過對北京、上海、深圳、泉州、寧波、紹興(xing) 、河南等7個(ge) 城市的大規模調查,發現勞動合同簽訂率總體(ti) 較好,大約為(wei) 72%。但是和勞動合同相關(guan) 的一係列勞動權利,比如保險參保率,並不理想。調查表明,沒參加醫療保險的占55%。沒有參加養(yang) 老保險的占71%,沒有參加失業(ye) 保險的占83%;沒有參加工傷(shang) 保險的占64%。

    “從(cong) 我們(men) 的調查數據上來看,《勞動合同法》頒布兩(liang) 周年,社會(hui) 保險的參保率沒有明顯的改善。”北京大學社會(hui) 學係劉愛玉說。

    企業(ye) 違法成本加大

    新人求職機會(hui) 降低

    北京傳(chuan) 知行研究所的調查表明,勞動部門的監察力度確有增加。多數企業(ye) 負責人認為(wei) “比以前管的嚴(yan) 了”,但訪談中也有企業(ye) 負責人稱,勞動部門“主要是為(wei) 了罰款,罰完就不管你了”。

    但調查同時也表明,新法賦予了勞動部門更多職權,同時也擴大了其尋租空間。

    《勞動合同法》詳細列出勞動者可以單方麵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員工不告而別的情況劇增,這使得企業(ye) 對工人進行培訓的投資動力不足,許多企業(ye) 縮減培訓以減少員工跳槽帶來的損失。這代表著熟練工人的身價(jia) 進一步提高,而新工人的求職機會(hui) 在降低。
    為(wei) 了留住熟練工,部分廠家采取了加薪計劃,用定期加薪的方式挽留熟練工人及技術工人。但是在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許多加薪計劃難以執行。

    調查發現,一些企業(ye) 為(wei) 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保證金條款,向員工收取“培訓費”。具體(ti) 做法是,每月工資由工廠扣除一部分“代還”培訓費,工人與(yu) 工廠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將培訓費退回給工人。工人若提前解除合同,則培訓費不再退還。“這裏的培訓費實際上充當了保證金的功能。”北京傳(chuan) 知行研究所研究員夏楠說。

    調查中,一些企業(ye) 認為(wei) 這也是無奈之舉(ju)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者隨意解除合同的情況增加了,雖然該法規定行使任意解除權的程序要有30天預告期,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但對大量使用流動人員的用人單位來說,員工不辭而別之後根本找不到人,更別說要求賠償(chang) 。故而,對相當一部分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對其沒有任何硬性約束力,是否履約完全取決(jue) 於(yu) 其道德品質。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初,許多學者認為(wei) 這部法律在實踐中很難得到執行,其主要理由是這部法律剛性太強,不合實際,將受到強烈的反彈,夏楠也曾“抱有這樣的成見”。但通過這次調查,夏楠認為(wei) ,“總的來說,勞動合同法在珠三角地區確有一定的實施力度,並不如此前我們(men) 想象的那樣形同空文”。

    “1994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各種勞動政策法規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而《勞動合同法》出台後,產(chan) 生了一係列政策法規疊加的效應,而效應的大小,又與(yu) 所處的產(chan) 業(ye) 與(yu) 地域執行情況相關(guan) 。客觀而言,《勞動合同法》本身直接增加的用工成本並不多,但其可能導致企業(ye) 用工風險的上升。而對用工風險的評估,必須具體(ti) 到產(chan) 業(ye) 、地域,並結合工資、社保等配套製度進行綜合評判,任何關(guan) 於(yu) 《勞動合同法》利弊的整體(ti) 性評價(jia) ,都是草率和不當的。”夏楠說。

  勞動者維權意識覺醒

  勞動爭(zheng) 議案件井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研究發現,《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呈高發態勢。從(cong) 2009年下半年到現在,一些地區勞動爭(zheng) 議案件趨於(yu) 緩和,但是數量依然很高。

    據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1995年我國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隻有3萬(wan) 多件,而在2006年則達到31萬(wan) 多件。之後更是持續上升,2007年達到35萬(wan) 件。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出現井噴,2008年激增到69萬(wan) 多件,增加近50%。而據最高法院的統計數字,2008年全國審結勞動爭(zheng) 議案件28萬(wan) 餘(yu) 件,同比上升93.93%。

    到了2009年,勞動部門處理的勞動爭(zheng) 議案件有小幅下降,但仍居高不下。來自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的統計數據,2009年前三季度,全國各級勞動爭(zheng) 議仲裁機構共立案受理勞動爭(zheng) 議案件51.9萬(wan) 件,同比下降0.2%,當期審結案件49.6萬(wan) 件,同比上升14%,當期結案率為(wei) 95.6%。

    而全國法院受理的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則在2009年呈井噴態勢。據統計,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受理勞動爭(zheng) 議案件近17萬(wan) 件,同比增長30%。有些地域出現了激增,其中廣東(dong) 、江蘇、浙江三省,在2009年第一季度的同比增幅分別達41.63%、50.32%和 159.61%。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接受媒體(ti) 采訪時表示,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中國許多企業(ye) 和行業(ye) 因出口銳減經營困難,持續虧(kui) 損,有的企業(ye) 停業(ye) 、破產(chan) ,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基本工資、加班費等勞動報酬產(chan) 生的矛盾日趨突出。另外,《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zheng) 議調解仲裁法》的實施,鼓勵了勞動者利用法律的渠道解決(jue) 勞動糾紛。

    “案件的增多在某種意義(yi) 上是好事,這表明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覺醒了。”葉靜漪說。

  《勞動合同法》遇上金融危機

  勞動者勝訴難度加大

    葉靜漪說,令人欣喜的是,目前多方主體(ti) 參與(yu) 勞動糾紛機製正在形成,勞動、工會(hui) 、法院三家配合增多。比如廣東(dong) 、福建、北京、天津等地,這些地方形成多方聯動機製,對及時解決(jue) 勞動糾紛起到很大的作用。

    但她同時指出,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勞動者勝訴率降低了,原來80%(勞動爭(zheng) 議案件)是勞動者能贏,但是這兩(liang) 年差不多隻有一半左右。她認為(wei) 造成這一局麵的原因是多方麵的,一方麵是現在勞動爭(zheng) 議案件比過去複雜。過去的勞動爭(zheng) 議糾紛大多集中在工傷(shang) 賠償(chang) 及勞動報酬給付方麵,但目前大量出現了要求辦理社會(hui) 保險或退休手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同工同酬給付工資及福利待遇,確認辭退開除決(jue) 定無效並恢複工作等新情況。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為(wei) 保障經濟發展,對事實勞動關(guan) 係以及加班、欠薪和工傷(shang) 等問題的認定偏向於(yu) 企業(ye) ,壓低勞動者的訴求。同時,勞資雙方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有偏差,也是一個(ge) 重要原因。

    葉靜漪說,有些地方為(wei) 了統一審判和仲裁口徑,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實施辦法和內(nei) 部規定,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關(guan) 於(yu) 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21條,“錯誤地解釋了《勞動合同法》”。

    有鑒於(yu) 此,最高法院於(yu) 2009年7月下發了《關(guan) 於(yu) 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zheng) 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既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保證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法院既要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又要充分考慮國家為(wei) 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出台的一係列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法院審判工作服務大局、應對危機的作用。

    葉靜漪說,在勞動爭(zheng) 議案件數量急劇增加的同時,體(ti) 現出組織性、地域性、集體(ti) 性的特征,群體(ti) 性勞動爭(zheng) 議逐漸增多。由於(yu) 爭(zheng) 議對抗性強,調處難度大,一些勞動者以上訪代替訴訟,“這是值得警惕的”。

    而勞動者維權的最大障礙仍在於(yu)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許多勞動者是有勞動沒關(guan) 係。很多案件是侵權性的,例如拖欠工資、社保、工傷(shang) 賠償(chang) 等,沒有勞動合同都很難主張權益。”葉靜漪說。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hui) 學係副教授馮(feng) 仕政認為(wei) ,《勞動合同法》不能僅(jin) 是停留在牆上、紙上,還需要一係列配套的組織性力量,例如工會(hui) 應該發揮更大作用。他認為(wei) ,目前中國基層工會(hui) 在勞動保護方麵作為(wei) 較小,如何擺脫工會(hui) 的單位依附性是今後值得研究的一個(ge)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