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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染行業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費[2010]第93號
   
  為(wei) 加快印染行業(ye) 結構調整,規範印染項目準入,推進印染行業(ye) 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促進印染行業(ye) 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產(chan) 業(ye) 政策,我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印染行業(ye) 準入條件》(發展改革委2008年第14號公告公布)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印染行業(ye) 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予以公告。

  各部門、各相關(guan) 企業(ye) 在印染項目投資備案、施工建設、環評審批、土地供應、信貸投放、質量、安全監管、生產(chan) 運營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wei) 依據。
    
      附件:印染行業(ye) 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印染行業(ye) 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
                     
  為(wei) 加快印染行業(ye) 結構調整,推進行業(ye) 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產(chan) 業(ye) 政策,現對2008年發布的印染行業(ye) 準入條件進行修訂。

   一、生產(chan) 企業(ye) 布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guan) 部門要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科學規劃印染行業(ye) 發展。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規劃和產(chan) 業(ye) 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guan) 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liang) 岸邊界外規定範圍內(nei) 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nei) 投產(chan) 運營的印染生產(chan) 企業(ye) 要根據區域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依法通過關(guan) 閉、搬遷、轉產(chan) 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印染項目。水源相對充足地區新建印染項目,地方政府相關(guan) 部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必須在工業(ye) 園區內(nei) 集中建設,實行集中供熱和汙染物的集中處理。缺少環境容量地區,要限製發展印染項目,新建或改擴建項目要與(yu) 淘汰區域內(nei) 落後產(chan) 能相結合。工業(ye) 園區外企業(ye) 要逐步搬遷入園,原地改擴建項目,不得增加汙染物排放量。

   二、工藝與(yu) 裝備要求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采用汙染強度小、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設備參數要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製。禁止選用列入《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製類、淘汰類的落後生產(chan) 工藝和設備,限製采用使用年限超過5年以及達不到節能環保要求的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新建或改擴建印染生產(chan) 線總體(ti) 水平要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要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範》(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優(you) 先選用高效、節能、低耗的連續式處理設備和工藝;連續式水洗裝置要求密封性好,並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要能滿足1:8以下的工藝要求;拉幅定形設備要具有溫度、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在線測控裝置,具有廢氣淨化和餘(yu) 熱回收裝置,箱體(ti) 隔熱板外表麵與(yu) 環境溫差不大於(yu) 15℃。

  (三)現有印染企業(ye) 要加大技術改造力度,逐步淘汰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熱風拉幅定形設備以及浴比大於(yu) 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流程長、能耗高、汙染大的落後工藝。支持采用先進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設備工藝水平,凡有落後生產(chan) 工藝和設備的企業(ye) ,必須與(yu) 淘汰落後結合才可允許改擴建。

   三、質量與(yu) 管理

  (一)印染企業(ye) 要開發生產(chan) 低消耗、低汙染、符合市場需求的產(chan) 品,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chan) 權、高附加值的紡織產(chan) 品。產(chan) 品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ye) 標準要求,產(chan) 品合格品率達到95%以上。

  (二)印染企業(ye) 應實行三級用能、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zhuan) 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汙情況進行監督,並建立管理考核製度和數據統計係統。

  (三)印染企業(ye) 要加強管理,健全企業(ye) 管理製度。鼓勵企業(ye) 進行質量、環境以及職業(ye) 健康等管理體(ti) 係認證,支持企業(ye)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業(ye) 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資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單位產(chan) 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詳見附表1)。

  (二)現有印染企業(ye) 應加快技術改造,單位產(chan) 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詳見附表2)。

   五、環境保護與(yu) 資源綜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ye) 企業(ye) 環保設計規範》(GB50425-2007)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執行環保設施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chan) 的“三同時”製度。印染廢水原則上應自行處理或接入集中工業(ye) 廢水處理設施,不得接入城鎮汙水處理係統,確需接入城鎮汙水處理係統的,須報經城鎮汙水處理行業(ye) 主管部門充分論證,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後方可接入。接入城鎮汙水處理係統的印染企業(ye) ,其排放的廢水汙染物指標要達到集中廢水處理廠或《汙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規定的要求。直接排入水體(ti) 的印染企業(ye) ,其排放的廢水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紡織染整工業(ye)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控製要求。要采用高效節能的汙泥處理工藝,實現汙泥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二)現有印染企業(ye) 要具備廢水、固體(ti) 廢棄物處理條件,加強廢水處理及運行中的水質分析和監控,對廢水及固體(ti) 廢棄物進行綜合治理,廢水排放實行在線監控。廢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和廢水排放不達標的企業(ye) ,經有關(guan) 部門限期整改仍不能達標的,不得繼續從(cong) 事生產(chan) 活動。

  (三)印染企業(ye) 要按照環境友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選擇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漿料的坯布;使用生態環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劑;完善冷卻水、冷凝水及餘(yu) 熱回收裝置;絲(si) 光工藝必須配置堿液自動控製和淡堿回收裝置;實行生產(chan) 排水清濁分流、分質處理、分質回用,水重複利用率要達到35%以上。

  (四)印染企業(ye) 要采用可持續發展的清潔生產(chan) 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cong) 生產(chan) 的源頭控製汙染物產(chan) 生量。印染企業(ye) 要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chan) 審核,按照有關(guan) 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ye) 清潔生產(chan) 水平。

   六、安全生產(chan) 與(yu) 社會(hui) 責任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按照《紡織工業(ye) 企業(ye) 安全設計標準》的要求,建設安全生產(chan) 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jia) 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確保安全設施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chan) 和使用。

  (二)鼓勵印染企業(ye) 按照《紡織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管理體(ti) 係》(CSC9000-T)的要求,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履行社會(hui) 責任。

   七、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項目的投資備案、項目建設、土地供應、環評審批、安全許可、信貸融資等管理要依據本準入條件。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ye) 管理部門備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報告由省級工業(ye) 管理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後,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二)投資、工業(ye)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安全監管等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新建和改擴建印染項目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準入條件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guan) 許可手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達到準入條件並辦理相關(guan) 許可手續後,才能生產(chan) 運營。對於(yu) 違反規定的,有關(guan) 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依法嚴(yan) 肅處理。
 
  (三)各級工業(ye) 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印染行業(ye) 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ye) 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後產(chan) 能,規範企業(ye) 各項管理。根據企業(ye) 申請並經省級工業(ye) 管理部門核實,國家工業(ye) 管理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印染企業(ye) 定期進行公告。

  (四)有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要宣傳(chuan) 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加強行業(ye) 指導和行業(ye) 自律,推進印染行業(ye) 技術進步,協助政府有關(guan) 部門做好行業(ye) 監督、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港澳台地區除外)各類所有製的印染企業(ye) ,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紡織、毛紡織、麻紡織、絲(si) 綢、色織、伟德国际英国等企業(ye) 。

  (二)本準入條件采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修訂,從(cong) 其規定。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2008年2月4日公布的《印染行業(ye) 準入條件》同時廢止。

  (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表1: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

分類

綜合能耗

新鮮水取水量

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

≤35公斤標煤/百米

≤2噸水/百米

紗線、伟德国际英国物

≤1.2噸標煤/噸

≤100噸水/噸

真絲(si) 綢機織物(含練白)

≤40公斤標煤/百米

≤2.5噸水/百米

精梳毛織物

≤190公斤標煤/百米

≤18噸水/百米


  注1: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52cm、布重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14 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2:伟德国际英国或紗線標準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3:精梳毛織物印染加工指從毛條經過條染複精梳、紡紗、織布、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織品精梳織物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織物1.3係數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照1.15係數折算。
  
  附表2: 現有印染企業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

分類

綜合能耗

新鮮水取水量

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

≤42公斤標煤/百米

≤2.5噸水/百米

紗線、伟德国际英国物

≤1.5噸標煤/噸

≤130噸水/噸 

真絲(si) 綢機織物(含練白)

≤45公斤標煤/百米

≤3.0噸水/百米

精梳毛織物

≤230公斤標煤/百米

≤20噸水/百米


  注1: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52cm、布重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14 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2:伟德国际英国或紗線標準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3:精梳毛織物印染加工指從毛條經過條染複精梳、紡紗、織布、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織品精梳織物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織物1.3係數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照1.15係數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