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國內有關企業申請,商務部決定自4月22日起,對原產於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CPL)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37100。
據了解,商務部於2010年3月22日正式收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煉化分公司代表國內己內酰胺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這是自2008年6月,我國對進口自日本、德國、比利時、荷蘭、俄羅斯的己內酰胺終止征收5年的反傾銷稅以後,國內企業針對進口己內酰胺提出的又一次反傾銷申請。
雖然與2003年的己內酰胺反傾銷案相比,此次被調查範圍縮小了,但相關企業仍然反映,如果反傾銷調查成立並按相關規定處理,將不利於國內錦綸企業上、下遊的協同發展,對切片以及纖維企業都將帶來較大負麵影響。己內酰胺主要用於生產錦綸6切片,並進一步用於製作成錦綸6纖維和尼龍6工程塑料等,廣泛應用在毛紡、伟德国际英国、機織、漁業、輪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複合材料等領域。
商務部公告指出,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該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於上述登記應訴期內將意見書麵提交商務部。本次調查自2010年4月22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1年4月22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1年10月22日。
據了解,商務部於2010年3月22日正式收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煉化分公司代表國內己內酰胺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這是自2008年6月,我國對進口自日本、德國、比利時、荷蘭、俄羅斯的己內酰胺終止征收5年的反傾銷稅以後,國內企業針對進口己內酰胺提出的又一次反傾銷申請。
雖然與2003年的己內酰胺反傾銷案相比,此次被調查範圍縮小了,但相關企業仍然反映,如果反傾銷調查成立並按相關規定處理,將不利於國內錦綸企業上、下遊的協同發展,對切片以及纖維企業都將帶來較大負麵影響。己內酰胺主要用於生產錦綸6切片,並進一步用於製作成錦綸6纖維和尼龍6工程塑料等,廣泛應用在毛紡、伟德国际英国、機織、漁業、輪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複合材料等領域。
商務部公告指出,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該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於上述登記應訴期內將意見書麵提交商務部。本次調查自2010年4月22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1年4月22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1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