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工信部、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印發《淘汰落後產(chan) 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chan) 能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guan) 於(yu) 加強重金屬汙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及國務院製訂的鋼鐵、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ye) 產(chan) 業(ye) 調整和振興(xing) 規劃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專(zhuan) 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後產(chan) 能工作給予獎勵(以下簡稱獎勵資金)。
通知要求,企業(ye) 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後產(chan) 能的主體(ti) 責任,嚴(yan) 格遵守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主動淘汰落後產(chan) 能;地方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本行政區域內(nei) 淘汰落後產(chan) 能工作的職責,依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督促企業(ye) 淘汰落後產(chan) 能。
本辦法適用行業(ye) 為(wei) 國務院有關(guan) 文件規定的電力、煉鐵、煉鋼、焦炭、電石、鐵合金、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製革、印染、化纖以及涉及重金屬汙染的行業(ye) .
《管理辦法》對獎勵條件和標準、資金安排和使用、監督管理等均作了詳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