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規範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我們(men) 針對幾年來進口貼息資金在申報、審核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205號)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改後的《進口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詳見附件)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商務部(財務司、產(chan) 業(ye) 司)及財政部(企業(ye) 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法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進口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和規範進口貼息資金的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在擴大進口,促進貿易平衡發展,推動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方麵的宏觀導向作用,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貼息,是中央財政對企業(ye) 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產(chan) 品目錄》中的產(chan) 品(不含舊品)、技術,以貼息的方式給予支持的專(zhuan) 項資金。
第三條 進口貼息資金的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於(yu) 監督的原則,充分體(ti) 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貼息資金的規劃、組織、實施、審核和管理工作。財政部負責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貼息標準與(yu) 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 企業(ye) 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企業(ye) 近三年內(nei) 沒有違法違規的行為(wei) ,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wei) 。
(二)進口產(chan) 品的,申請進口貼息的企業(ye) 應當是《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上的收貨單位;進口技術的,應當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shu) 》上的技術使用單位。
(三)申請進口貼息資金的進口產(chan) 品應當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已完成進口報關(guan) ;申請進口貼息資金的進口技術應當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執行合同,並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四)進口產(chan) 品、技術未列入其它貼息計劃。
(五)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六)進口《鼓勵進口技術和產(chan) 品目錄》中 “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ye) ”項下的設備,未列入《國內(nei) 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8年調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8年第39號)。
第六條 進口貼息資金的標準:
(一)以進口額作為(wei) 計算貼息的本金。進口產(chan) 品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列明的進口金額乘以人民幣匯率(每年按一定原則取固定值)計算;進口技術的,以技術進口付匯憑證上的付匯金額乘以固定人民幣匯率計算。
(二)貼息率不高於(yu) 貼息清算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
(三)財政部和商務部在年度進口貼息資金總額內(nei) 確定貼息係數,核定進口貼息資金金額。
(四)為(wei) 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設定單戶企業(ye) 的進口貼息資金最高限額為(wei) 3,000萬(wan) 元人民幣,超過此限額對應的本金部分不予貼息。
第七條 企業(ye) 申請貼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貼息資金申請文件,內(nei) 容包括:企業(ye) 基本情況、進口用途、預計可產(chan) 生的效益等,及申報說明(見附1);
(二)企業(ye) 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三)《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2)及電子數據;
(四)進口產(chan) 品訂貨合同或技術進口合同(複印件);
(五)進口產(chan) 品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複印件);
(六)進口技術的,需提供《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shu) 》、《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及銀行出具的注明技術進口合同號的付匯憑證(複印件)。技術使用單位與(yu) 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雙方的代理合同。
(七)進口“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ye) ”項下的設備,需提供《國家鼓勵發展的內(nei) 外資項目確認書(shu) 》(含進口設備清單,複印件)、《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複印件)及《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複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ye) 公章。
第八條 為(wei) 鼓勵創新,對利用進口貼息資金支持引進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並取得成果的,加大進口貼息資金的支持力度。具體(ti) 辦法另行發布。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九條 地方管理企業(ye) 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材料和相應的電子數據。逾期各商務、財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具體(ti) 申報時間由財政部、商務部每年發布通知確定。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對地方管理企業(ye) 申請進口貼息資金的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和匯總,並在規定時間內(nei) 上報商務部和財政部。
中央管理企業(ye) 由集團總部匯總後,在規定時間內(nei) 直接向商務部和財政部提交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材料。
第十一條 地方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ye) 向商務部和財政部報送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材料包括:1.本地區、企業(ye) 進口貼息資金申請文件;2.《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3)及其電子數據; 3.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guan) 材料。
第四章 審核與(yu) 下達
第十二條 財政部和商務部共同委托專(zhuan) 門機構對地方商務和財政主管機構及中央管理企業(ye) 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後符合要求的企業(ye) 下達進口貼息資金。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規定撥付相應資金。
第十四條 企業(ye) 收到進口貼息資金後,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管理與(yu) 監督
第十五條 獲得進口貼息資金的企業(ye) 不得有以下行為(wei) :
(一)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進口貼息資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進口貼息資金;
(三)拒絕有關(guan) 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對有關(guan) 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予配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和商務部共同負責進口貼息資金的追蹤問效工作。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進口貼息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並負責於(yu) 每年5月1日前向商務部和財政部聯合報送上年度貼息資金使用報告。報告應包括進口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況的匯總分析和評價(jia)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guan) 行為(wei) ,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全額收回已取得的進口貼息資金;
(三)三年內(nei) 不受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ye) 提出的申請;
(四)依據《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guan) 人員或單位予以處理,情節嚴(yan) 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商務部關(guan) 於(yu) 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205號)同時廢止。




